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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华北地区的溺女习俗

时间:2007-3-10 10:51:29  来源:不详
    首先,其存在的范围广泛。从地方志所载情况看,当时华北四省二县几乎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溺女之风。正如郑观应所讲:“按溺女之风近世各直省所在多有,相习成风,恬不为怪。无论贫者溺,即不贫者亦溺;无论生女溺,生男亦溺。各州县虽有育婴堂,而四乡骛远,人皆惮于抱送,往往生即溺毙以至展转效尤,日盛一日。”[1]可见,溺女现象在当时已经司空见惯,尤其是生活贫困的家庭,溺女行为更为严重,“杀婴在贫困的中国家庭是非常普遍的,甚至那些境况较好的中国人也这样做。几乎无法找到一个没有杀过孩子的家庭,有的甚至杀死了四五个自己的孩子。”[2]

    其次,被溺杀的女婴数量惊人。李中清先生与王丰先生对清朝3000个具有皇室血统的家庭做了研究,发现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约有1/10的皇室女孩死于溺婴行为。民间的情况绝不逊于皇室,一般的小农家庭通常仅抚养一名女婴,“往往初生一女,犹货冀其存留,连产两胎,不肯容其长大,甫离母腹,即坐冤盆,未试啼声,已登鬼lù@①。”(光绪《晋政辑要》,卷18,户制,恤政3)如此则被溺女婴数量非常大,“约计每年每邑溺死女孩的则数千,多且数万”。[3]《华北新闻日报》的一位撰稿人曾就160位50岁以上中国妇女进行调查,这160位妇女共生了631个儿子,538个女儿,“根据她们自己所说的,共杀了158个女儿,但其中没有任何妇女杀过自己的儿子”,被溺杀的女婴约占全部出生婴儿总数的3/10。但是在这160名妇女中“只有四位抚养的女儿超过了三个,还有一名妇女已经记不清杀死了多少个女儿。一个妇女最多可能杀死过自己的11个女儿!”[4]因此可以断定,实际被溺死的女婴比例绝对超过了3/10。

    溺杀女婴的手段极其残酷,但由于风俗已长,人们早已忽视了其残忍性,所谓“*者莫不骇而恶之也,独于呱呱者溺而杀之,不自以为非,见之者弗骇弗恶焉,习而不察故也”。各地溺女的方法不同,有将刚出生的女婴丢入河湖、池塘中溺毙者,也有的地方将初生女婴用被子捂死,用破布等物将口鼻堵塞使其窒息而死。最普遍的作法是由接生婆或生身父母将女婴按入水盆淹死。对这种残酷的杀婴手段,有人作了淋漓尽致的描述:“孰道水无情,有情偏浸出胎婴。女儿原是赔钱货,……脐上胞水血尚殷,眼前咫尺鬼门关。一条银烛酸风烈,一盆清水澄心洁,此水何曾是洗儿,七分白沫三分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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