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有言:多男多虑。由今思之,多女尤多虑也。男则不事他人,令其读书求道,尚大焕家尚,女则出嫁于人,孝敬翁姑之礼皆由父母教诲,一有不到处,则被xù@②家侮慢,甚至xù@②不贤,倾家破产,至女穷困,反累父母。xù@②亡而女孀,日涕泣于父母之家,而别无他法以措置,余所以谓多女尤多虑也。”[9]
一些家庭为了避免麻烦而将女儿溺死,也可视作女婴被溺的一方面原因,如清代吴云在《得一录》中就曾有“怕女日后羞贻父母,故而溺女”的记载(吴云:《得一录》,卷2)。
三、溺女引发的社会问题
溺女是一种建立在性别歧视基础上的非科学、非计划、非理性的限制家庭人口数量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1.造*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
据研究人口出生的性别比例大体相等,人类有目的的溺女行为所引发的直接后果是人口性别构成失调。根据调查统计,1911年,京师内外城男女性别比例为200:100;直隶为105:100,[10]山西省男女性比例高达135.5:100。1930年,河北省每100名女子与男子数目比为115.78;1931年河南为114.49;山东1933年为117.7。另据30年代中期对山西人口的总调查,在被调查的105个县中,有102个县是男性居民多于女性居民,每县平均男性人口较女性人口多12000余人。而对一些村落的调查结果也很典型地表明性比例失调的严重性,如山西霍县安乐村男女性比例是120:100,男性超过女性20%;定襄县史家岗村的女子数更少,其性别比例为131:100。[11]
虽然溺女不是导致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全部原因,但华北地区长时期、持续的性别比例失衡状况恰好说明溺女现象在其中的持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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