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习俗往往是与一夫有数妻的习俗放在一起记述的。娶一个妻子要在妻家服役几年或者付给妻家相当数量的牲畜,有人甚至到老都付不出来,代价不可谓不大,我们既然很难想象一个男人在一生中会多次到几个女人家中服役,也就很难设想他怎么会娶来许多妻子。而以财礼替代劳役,对于富有者来说,求婚显然要容易得多。所以,既然女真人的“男下女”中财礼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说明富人多娶妻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增加,一夫多妻,因此也就应该主要存在于部落上层也就是贵族中间。象上述“夫将老,终不能给,渐而去,亦听之”的情况,当然是不可能娶多妻的。朝鲜《李朝实录》记载了大量明朝时逃到朝鲜的女真部民的情况,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也都是只有一妻的。直到乾隆初期黑龙江一带也仍是“出片打牲兵丁,多系单妻幼子,散处山谷”,(注:《清高宗实录》卷12,乾隆元年二月戊寅。)单妻的情况还是普遍的。
从留存至今的史料来看,多妻的来源主要有三:
第一、北方东北诸族中盛行的收继婚制,即“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注:《史记》卷110《匈奴列传》。 )之俗。所谓的“妻母报嫂”,古汉语中又将其分为两类,儿子将父亲之妻收作自己的妻子称为“zhēng@②”,将兄弟之妻收作己妻称为“报”,史籍中通称为“转房”或者“收继婚”,这是父系社会中最普遍的婚姻形式之一,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认为它在世界三分之二的民族中盛行。此俗虽然被深受儒家伦理观念浸染的汉族社会视为“*”,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和社会舆论的强烈鄙视,但早期也曾普遍存在这种婚姻方式。我国北方诸族的收继婚俗给当时的汉人留下很深的印象,从《史记》起,凡谈到北方诸族的风俗,总不忘提到一笔。明朝时朝鲜人对于建州女真诸部的婚姻,有“嫁娶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其母”(注:李民@③:《建州闻见录》,清初史料丛刊第九种,辽宁大学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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