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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地域空间中的国家秩序——珠江三角洲 沙田—民田 格局的形成

时间:2007-3-10 10:52:11  来源:不详
开发的许多土著和原来不在国家户籍管辖中的人口,明代以后陆续被编入国家户籍。而这个过程与明王朝的屯田政策配合起来,推动了在新会一市桥一线以外淤积的新三角洲的开发。有关这一过程的实施以及在地方上的影响,《中山榄镇刘氏族谱》载:

    乡在宋元时无屯田。至国朝洪武间,兵火残破之余,人民凋谢,田野蓁芜,居者不能固藩篱,耕者不能尽陇亩,遂分拨附近卫所官军屯耕戍守。所于小榄者十一,隶治广州后卫也;所于大榄者五,隶治广海卫也。屯军比至,举全榄之地与土著之民共之。籍产之没入官者为屯田,择地之不妨者为营舍,官司复遴选乡人之老成正直者签督其事以屯田,俟事上报签督者例得附名于公移。我祖斋公讳孟富者与焉。刘所适屯于吾宅之前,延袤缭绕,又迫于其右。吾祖时方有事,签督不能自庇,白状于提督府,都御史萧公与之司平,移檄所司体勘,凡无刘氏屋宇影占者,悉属诸所。

    由同一族谱的记载,我们知道此人在洪武时也被编为大榄都第三图里长。在当时,相信许多当地的土著或新定居者都有类似的经历。由此可见,新沙坦的开垦者,在明代初年的时候,一方面通过编入里甲,获得了编户齐民身份,另一方面,在新淤积地区沙坦屯田的行动中,他们也往往被纳入到政府直接控制的屯田体制之下。与此前的土地垦殖大多由一些流动不定的土著人口进行的开发不同,从明代初年开始,国家的权力通过户籍登记、赋税征收和收集军伍、经营屯田等途径,介入到了沙田的开发过程,(注:松田吉郎曾指出明初存在着“义民”开发是在“知县”指导下进行的事实,见松田吉郎:《明末清初广东珠江デルタの沙田开发と乡绅支配の形成过程》,载《社会经济史学》第46卷,第六号。但我认为明初在政府介入下大规模开发的主要形式应该是屯田。)而沙田的开发也就与王朝的正统性及其象征之间有了更紧密的联系,这是明代以后陆续成陆的新三角洲地区的沙田开发与以前在老三角洲地区的土地开发的重要区别所在。广设屯田和编制里甲户籍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使很多垦殖者由此定居下来,在他们拓殖的沙田附近,以一些山边或高地为依托,聚集并形成了一些较有规模的村落。(注:中山小榄是这种聚落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其他很多乡村的情况我们虽然没有足够的直接证据,但是,如果阅读了这一带乡村后来编撰的族谱中记载的有关祖先入籍、定居、开村的历史追述,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很清楚的印象,就是这一带许多宗族虽然大都把祖先到珠江三角洲的历史追溯到宋代的南雄珠玑巷事件,但是有关祖先定居入籍的记录,大多都是在明代初年以后。参见拙文:《广东族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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