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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之二)

时间:2007-3-10 10:53:09  来源:不详
位。虽然,丈夫卖妻是贫穷所致,通过卖妻可以使双方都获得生存的机会,然而,它却表明妻子在丈夫家庭实际处于一种“物”的地位,而非完整的人的地位。在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妻子可以拿出买卖以救燃眉之急,丈夫由此得以苟延残喘。这种现象的存在促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即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妇女不具有支配财产的能力,也不具有财产的继承权利。在其生活的历程中,父亲、丈夫和儿子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最后她们自己也成为家庭财产的一种被人支配。另外,在中国社会中,婚姻总的来讲是低水平的,在包办制下,夫妻情感的培育是困难的,一旦贫穷难熬,卖妻之念便会产生,已婚妇女被嫁卖与初婚男性也表明,它同丧偶妇女的再婚一样,使部分婚配失时男子的婚姻问题获得解决的机会。这实际是短缺婚姻资源的一种再分配。

           

三  再婚的社会环境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所营造的是一种鼓励不再婚的氛围。丧偶妇女再婚虽为律所不禁,但民间对再婚所持的态度是消极的。这在清代官私文献中已有充分反映。在此我们就档案中的事例再予说明。

    (一)歧视妇女再婚的习俗

    有些地方有这样的礼俗,如湖南桃源县,未婚女子夫故另嫁,后娶之家俱要送给前夫家银两,名为过门财礼(署湖南抚李世杰47.2.10 )。江西泰罗县乡规,寡妇再嫁时,娶主应送前夫亲族每家米一斗,肉一斤(议政大臣阿桂49.4.27)。这种礼俗实际带有敲诈性质, 增加了娶主的经济负担,实际是财礼的扩大化,从而对丧偶妇女再婚起到阻碍作用。

    另外,在湖南临武县,寡妇再嫁婚书被视为不吉利,不许在家书写。寡妇李氏婚书被拿至庙里书写,有人认为如此亵渎了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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