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法律与人情
邱澎生
明清时代许多城镇中,都存在由商人、工匠老板组成的团体。若将开设作坊的工匠老板也算入广义的“商人”,那么,由这些工商业者为主体所组成的明清商人团体,是否有不同的类型?其不同特色为何?而在不同类型商人团体之间,究竟表现出何种演变趋势?这是本文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当明清全国市场逐渐成长扩大后,部份商人团体开始为成员提供储货仓库、协议契约、设置官颁度量衡等功能,这可视为因应市场“交易成本”而提供的“交易服务”。本文认为,商人成立这类团体,提供种种交易服务,其实可视为当时的一种“制度创新”;这些制度创新的出现与演变,一方面是与商人因应当时市场发展需求有关,一方面也反映商人对当时“法律”机制与“人情”力量的巧妙运用。本文第二部份要说明商人团体如何提供“交易服务”形成“制度创新”,以及“市场、法律、人情”不同因素变化如何影响这种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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