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中国婚姻论财中的买卖性质及其对婚姻的作用
王跃生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婚姻论财是很普遍的现象。虽然,我们不能将婚姻中索取、收受财礼一概视为买卖婚姻,然而必须承认,不少婚姻的缔结又的确具有买卖的性质。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由于资料缺乏,迄今对此尚无系统的论述。本文所用资料是我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婚姻家庭类档案中收集的。具体来讲,在该馆所藏刑科题本中,专辟有婚姻家庭(或称婚姻奸情)这样一个档案类别。刑科题本档案实际是清代命案方面的资料。在婚姻家庭类中,当事人的供词可使我们获得多种婚姻信息。诸如婚姻缔结、夫妇婚姻年龄、再婚状况、职业等等。而婚姻缔结中有不少初婚、再婚以及童养时收受财礼的内容。这是其他资料所不具备的。这里我们主要收集的是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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