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再婚往往与多种人的利益有关,甚至涉及多种矛盾。如果说妇女初婚是由家庭(父母之家)所决定的话,那么丧偶妇女再婚则是由家族(包括夫族和母族)所决定。因而财礼的分配和使用也显得复杂。具体来说有如下数种。
第一,清偿寡妇丈夫生前所欠债务和埋葬其丈夫所花费用。寡妇往往成为婆家还债的工具或获取收益的物品。如福建南靖县,谢氏,31岁,丈夫乾隆四十三年十月病故,因家贫日食难度,欠的丧费俱没清还,又没儿子。今年五月(乾隆四十六年),夫兄主婚把其改嫁与陈徐,财礼银22圆,还了前夫丧费(署福建抚杨魁,46.12.20)。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的妇女再婚有很强的经济意义,再婚的买卖性质体现出来。
江西德化李氏,31岁丧夫,遗有两子,穷苦无靠。夫兄们劝其改嫁,抚养幼子。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丧服未满(33岁),再嫁,得媒钱32千。本人获19千,用来偿还前夫债项;余钱13千,前夫兄弟4人收去。其中于公堂摆酒席用2千,剩下由四人均分,各得2750文(江西抚郝硕46.910)。寡妇在这种情形下的再嫁是不得已的选择。婆家人不愿为寡妇承担债务,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其嫁出以所得财礼清还债项。而婆家人并不满足于此,他们还要从中获得额外的实际利益。
第二,被其他亲族瓜分。没有债务缠绕的寡妇则更是婆家及其亲族“惦记”的对象。设法将其嫁出以瓜分财礼在民间社会并非个别现象。湖南郴州刘天禄供:46岁,乾隆四十五年六月族弟刘天锡故,遗弃何氏,她没翁故伯叔,小的起意把何氏改嫁想分得财礼,与刘天锡继兄刘天赐商量,告知何氏,依从。小的央媒说合,嫁萧玉才,财礼钱10千文,小的与刘天赐主婚,写立婚书,均分财礼(议政大臣英廉,46.10.26)。
第三,母家与婆家基本均分分割财礼。河南宁陵县即有这样一例,女婿故后,父亲见女儿穷苦难守,和婆家商量改嫁女儿之事,婆家依允,将女儿另许人家。得了18千财礼,送婆家8千,自己得10千(河南抚富勒浑,46.7.23)。夫家与母家协商嫁寡妇,如寡妇留有子女在夫家,那么财礼的绝大部分将归夫家。湖南桃源县袁氏34岁丧夫,有一子一女,因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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