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难以守节,是夫叔和父亲主婚嫁人,得财礼48千文。夫叔得41.6千文,父亲得3.4千文(湖南抚浦霖,51.1.24)。
丧偶妇女再婚客观上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婚姻行为。而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丧偶妇女再婚的推动力并不完全是她们感情的需要,而是很现实的物质需要。这种物质需要不仅表现在丧偶妇女通过再婚获得生存的基本保障,更在于她周围的亲族将其婚视为一桩买卖,从中得到看得见的经济利益。
(五)已婚妇女被买卖状态下的财礼
丈夫因穷而卖妻,对妻子来说实际也是一种再婚行为。当然它是不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和官方政策的。一旦发现,将以卖休买休论之,受到杖责、离异等处罚。在档案中还可发现,拐卖穷人家媳妇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完全成为婚姻市场的一种商品。因而婚姻的买卖性质突出了。需要说明的是,卖妻的主流是丈夫因为贫穷而将妻嫁卖,同时也有一部分是因发现妻子与他人发生奸情而嫁卖。
1.丈夫卖妻类型下的财礼(见表4)
表4 已婚妇女被买卖财礼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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