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781-1791年)的个案。我们认为,通过对这一时期清代婚姻行为中买卖婚姻现象的观察将有助于对清代中期婚姻论财的具体表现加深认识。实际上,通过对典型个案的剖析,我们将会对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传统社会晚期的婚姻特征有更切实的了解。
一、不同婚姻类型中的财礼数额
我们所要考虑的婚姻论财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童养婚、初婚和再婚。童养婚实际上也是初婚的一种。不过在传统社会中,童养婚在表现形式上与正式的嫁娶有很大区别。由于童养妇一般在幼年进入丈夫家,她既作为夫家中的一员被抚养,同时还从事各种家务劳作。待其达到一定的年龄,再由婆家人举行圆房仪式,至此才算正式结婚。这里的初婚则是指直接迎娶的婚姻行为。再婚在当时社会也比较复杂。比较普遍的是丧偶之后的婚姻。不过还有一种为非丧偶情况下的再婚,即丈夫、公婆和父母将妻子、媳妇和出嫁女儿嫁卖掉,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买卖婚姻。下面我们来具体考察一下不同婚姻类型的财礼状况。
(一)财礼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
从我们所接触的个案来看,财礼的计算方式绝大多数以银和钱为单位,极少部分以实物来计算。南方个别省份用圆或番银来计算,那么这些不同的财礼计算单位之间又是如何换算的呢?18世纪后半期他们之间的换算标准是什么?
清代币值,大体上是银钱平行本位,大数用银,小数用钱。银钱比价规定为每银一两合铜钱一千文。如顺治十年以后所铸的厘字钱,标明每钱值银一厘。然而自清中叶以后,钱与银的比价逐渐变化,官方比价形同虚设(千家驹、郭彦岗.1982)。另据研究,雍正年间,银一两换钱八九百文,乾隆初年,银一两换钱七百文,后逐渐增值。至嘉庆年间,钱又贬值,银一两换钱一千三四百文(郭蕴静.1994)。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高宗“奏准京员公费每银一两者折制钱一千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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