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当事人一栏为被卖妇女情况,其后数字为年龄;其它各栏人各后面数字均为年龄。买主一栏中人名后面“初”代表初婚,“再”代表再婚。
可见,除个别情形外,绝大多数卖嫁妻子的行为是因穷而发生。妻子与人通奸被嫁卖为第二位原因。此外还有夫妇不合等原因。与寡妇再嫁相比,卖妻的财礼要高一些。具体观之,在这一类型中,除四例低于5千之外,其它均在5千之上。有26例高于8千,占总数的74.28%。当然,卖妻财礼之间的高低差异还是存在的。其决定因素也很复杂,需做进一步的讨论。
与卖妻行为比较接近的是典妻。这种现象比较少,存在于江浙地区。如浙江石门县陆氏供:41岁(乾隆四十七年),潘秀年为本夫。乾隆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夫在外佣工,有素识的曹向高来家与小妇调戏成奸,后被夫撞见……夫要把小妇卖掉,十一月十一日夫领小妇到杭州凭人说合,得了15两身价,典给董松高为妻,10年为满(议政大臣英廉47.10.9)。
2.其它已婚妇女被买卖状况下的财礼
第一,公婆或其它家人把儿媳或已出嫁女儿改嫁。这类情况多发生于儿子或女婿出外佣工或经商未归之时,家人生活困难则以此作为谋生方式。婆家嫁卖媳妇,其原因主要是穷困潦倒,无以谋生,通过卖媳减轻家庭生存压力。
案例1:云南罗氏供,25岁,乾隆三十八年嫁与王佑臻。四十三年夫外出,音信全无。婆婆方氏幸有孤贫口粮可以养活,小妇人没饭吃,婆做主托龙廷对为媒把小妇许与龙祥为妻,议财礼银10两,要等夫回写立退婚,才肯交送。后小妇在街遇见龙祥,他叫小妇跟他回去。小妇实在受饿不过,只得依从,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到龙祥家私下成亲。今年六月,夫王佑臻回家,同婆来龙家去讨财礼。互殴,伤龙身死,29岁(署云南抚刘秉恬4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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