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文献通考》,卷73,考7686。)。乾隆三十二年,按置钱八百三十文作银一两,交炉头易银给发(注:《清朝文献通考》,卷18,考5150。)。
根据研究,从顺治元年到嘉庆十二年164年间,清王朝政局相对稳定,制钱的重量在一钱至一钱四分之间变动,而一钱二分维持最久。银钱比价虽不能完全稳定在一千文之上,而始终波动于一千文上下,幅度不大。其间除康熙三十六年到五十六年的21年间,因小钱关系,比价高达一千文以上之外,其余一百多年差不多都在一千文以下。乾隆十年曾低到720文(杨端六.1962)。综合以上分析,或许可以说,在雍正、乾隆年间,银钱的比价基本上维持在700-900的水平上。
另外,我们在档案中遇到这样一条直接折算的个案。福建福清县的林昌栋在供词中说:丧妻后欲继娶,经人介绍与寡妇徐氏议亲。讲定财礼28两,折钱22400文(福建抚徐嗣,51.5.7)(注:说明:本文中凡是未注明具体出处的题本资料均为笔者直接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中所搜集;同时为简明起见,题本资料出处采用缩写方式,如“福建抚徐嗣51.5.7”意为福建巡抚徐嗣题,时间为乾隆五十一年五月七日。)。按此比例,那么每两银应折钱800文。还有,根据刑科题本租佃关系类档案,乾隆二十年,江西瑞金县李士仁卖田时得钱28千,作银35两,由此折算每两银合800文(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37页。)。可见,具体到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六年,银钱比价在800上下的水平上有其一定依据。此外,我们在档案中还看到大钱小钱、京钱、市钱等不同名目,它们与通行的钱银又是什么关系?在清代,官铸的制钱称为大钱。而民间所用钱的种类比较混乱。东北地区经常使用的钱称为东钱,亦名市钱。市钱约六文兑换制钱一文。北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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