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流行康熙时铸造的小制钱,称为京钱。京钱二文兑换大钱一文。小钱为私人盗铸之钱,又名铅钱或市钱,其与制钱的比价为5:1或7:1,本文采用5:1之率。
关于番银和钱的比例折算关系,一般认为,番银一圆合纹银六七钱,以折算七钱者居多。
(二)童养婚财礼状况
根据较为流行的观念,童养婚的出现与当时社会婚嫁费用过高有直接关系。民间试图通过童养婚这种“六礼”不备的简单婚姻形式来减少或不纳财礼。在档案中,涉及童养婚财礼的个案资料较少。不过从为数不多的事例来看,童养婚的财礼是存在的。或许因为童养妇由婆家代替母家将其抚养*,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婆家由此获得的补偿是财礼较低。
由表1可知,童养婚财礼不仅存在,而且个别地方份额还不低。如奉天海城县吴成希望将耿祥孙女接过童养。耿祥向媒人提出要20千钱财礼,媒人建议吴成出10千,耿祥不同意,并为此与媒人争吵,引发命案(盛京刑部侍郎荣柱53.11.16)。而四川通江县李先禹童养李氏时出财礼12两也不算低。然而由于这类涉及童养婚财礼的个案数较少,表1所列几例代表性的高低难于确定。在文献中,也有个别概略性说明。雍正末年乾隆初年曾任江西按察使凌@①指出,江西瑞金一带“贫民艰于聘妻,故子方孩幼,视村邻生女满月七朝,即抚抱童养,长为子媳,所费不过香蜡鸡酒及钱数千而已”(注:凌@①《江西视臬纪事》,“条教”,)。这里的钱数千当也有二三千或三四千。不过该地的“满月”女婴即被抱养已不仅是童养媳,而且是婴养媳了。同时我们认为,童养媳财礼费用的高低与童养的起始的年龄大小有关。童养年龄越大意味着其父母对其花费的成本越高,因而要求得到的补偿费用也会越高。而在特定的地区,童养婚的财礼数要低于正规的初婚财礼数是无疑的。并且由于它减省了诸多婚姻程序,夫家总的结婚费用也会明显降低。
表1 童养婚财礼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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