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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

时间:2007-3-10 10:54:42  来源:不详
无论如何,明末清初以降政府官员推动的禁革编审铺户措施,的确是一种全国性的制度改革,有助于商人改善经商环境。问题在于,法令虽然原则禁止,实际成效则依各地区、各时期的吏治良窳来决定。一般来说,在雍正、乾隆年间的苏州地区,尽管时或在某些特殊行业发生强制编审“行户”的个案,各行业也经常产生某些自称“小甲”人物的骚扰,但禁革行户的实际功效仍能比较确实达到。[7]做为“强制编册组织”的“编审行役制”商人团体,已经逐渐淡出苏州地区。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

十六至十八世纪之间,随着禁革行役的逐步推广与有效实施,部份商人透过临时或经常性捐款,承租、购买或是创建了成员举办共同活动的专属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多半取名为某某“会馆、公所”,或是“公局、公会”等其它名称。十八至十九世纪的两百年间,愈来愈多在苏州经商的工商业者组成了自己的会馆或公所。据估计,明清时期苏州至少出现过 64 座会馆、163 座公所,[8]绝大多数都与商人捐款创建维持密切相关。

其实在会馆公所出现之前与之后,苏州一直都有许多由外来商人形成的“商帮”。[9]商帮的成因很复杂,经济、宗教、社会因素外,也有司法因素。早在晚明,即有人敏锐地注意到安徽商人与江西商人在外地经商的一种集体习惯:联合同乡商人一起打官司:“(休歙)商贾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亦为己身地也。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10]要之,无论商帮有何不同的形成因素,这些司法活动上的“以众帮众”联合行为,大概也是重要成因之一。这些已经成立的商帮,经常成为一些会馆公所的重要捐款来源。诸如:乾隆卅八年(1773)“徽郡会馆”捐款名录中,除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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