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1.11),商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要求官员在各地劝设“商会”。光绪卅二年(1906)二月初八日,商部又将公布的《续定商会章程附则》六条通咨全国各省,劝谕各府州县设立“商务分会”[16]。中央商部(后称农工商部)、各省商务局(后称农工商务局)以及各城镇商会(包含商务总会、商务分会与其后的商务分所),成为清末推动各类经济政策的专责机构。
在光绪廿九年十一月(1904.1)清政府公布《商会简明章程》劝办全国各地商人成立“商会”后,光绪卅年四月(1904.5),上海商人首先将光绪廿八年正月(1902.2)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成立“上海商务总会”。同年十一月(1904.12),天津商人也将“天津商务公所”改组为“天津商务总会”。[17]此下,商会愈设愈多,并分为“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商务分所”等不同层级。由光绪廿九年底(1904)到宣统三年(1911)间,“商务分所”不计,全国至少成立了43个“商务总会”和750个“商务分会”。[18]
光绪卅一年五月(1905.6),部份苏州商人也发起成立商会,依《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参考上海、天津两地商务总会组织章程,这些苏州商人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