乏其例;有些甚至还为成员提供集体议定商业契约、商议工资争议、协议营业规则甚或贷放团体公共捐款等功能。[13]这使会馆、公所产生“名、实”之间的分化:在名义上,会馆公所只是向政府以“联乡谊、祀神祗、办善举”呈请立案的一栋“公产”建筑物;而在实际上,会馆公所早已成为由商人定期捐款、举办各类集体活动的商人团体。明初以来的“编审行役制”商人团体已基本上淡出苏州,取而代之的是“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
在苏州城成立的会馆公所,不乏座落苏州城主要商业区位阊门附近的建筑物,使许多建筑物本身即具有甚高市价,同时还累积了不少成员捐款。为了保障这些建筑物的财产安全,一方面免于地方无赖恶霸骚扰,一方面也要避免少数捐款成员或其后代子孙独占产业,许多会馆公所不仅成立定时轮值的“值年、值月”董事管理人员管理团体公产,更逐渐发展出将团体公产契据副本存贮地方政府“立案”的法律运用模式。这些商人捐款成立与维护的会馆公所建筑物,已形成一种“立案公产的组织”。
十九世纪末,随着政府官员与民间知识分子提倡“商战”思想,政府不仅积极推动经济行政与经济立法工作,也开始鼓励各地商人成立“商会”。早自1880年代以下,即有知识分子与官员建议各省筹设“商务局”发展商务。1890年代以后,“重商”和“保利权”等主张更逐步具体落实为政府一系列讲求“商战角胜”的政策与制度。[14]光绪廿九年(1903)二月,清廷发布“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上谕,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等人起草“商律”。光绪廿九年七月(1903.8)设立“商部”;同年十月,下令各省成立“商务局”,负责振兴各省商务;[15]同年十一月廿四日(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