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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

时间:2007-3-10 10:54:42  来源:不详
时间晚于上海与天津等地,同时各地商人发起成立商会,除了中央发布商会法令劝导成立的诱因外,似乎也都有各自较为特殊的背景。例如,上海商会的成立和谈判商约有关,天津商会的成立和恢复天津市场秩序有关,苏州商会则是与抵制美货运动有关,彼此的成立背景有一些差异。[22]但是,如果放在全国结社法令变化的线索上来看,则这些新成立商会的基本特征,其实都是在政府公布鼓励商人结社法令后陆续由商部核可“依法注册”的商人团体。无论是“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商务分所”,都是政府明令劝设和依法核可的商人团体,有通行全国的社团成立法令做根据,这是其与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的重要差异。

商会成立后,政府不仅提升商务总会地位,使商会总理具有与地方官平行往来公文书的权力,甚至主动赋予优先协调该地商业纠纷的司法职能。[23]提供的经济与司法功能愈来愈多,加入商会的商人也愈来愈多。然而,这基本上并不影响原有会馆、公所商人团体在苏州经济事务上的重要性,两者是互补而非互斥的关系。分析苏商总会先后六届总理、协理当选人,其实几乎都由绸缎业、钱业、典业和珠宝业商人轮流出任,而这些商人同时也往往都是捐款参加各自所属会馆、公所的主要人物。[24]同时,由商人团体的运作经费看,苏州各级商会基本上都来自会员捐款,而在这些缴纳会费的商会成员中,除了各行业个别商人外,也包含了为数众多的会馆、公所商人团体。许多苏州会馆、公所都是苏州商会的“团体会员”,这些“团体会”捐缴的会费,其实是支持商会运作的主要经费来源。

因此,会馆公所制与商会制商人团体,虽布政府法律地位上有差异,但却是苏州经济事务上相互依赖并且经常合作的两种商人团体。这和会馆公所制与编审行役制两种商人团体的此消彼长关系很不相同。明清五百五十年间,苏州商人团体的主要类型,由“编审行役制”向“会馆、公所制、商会制”转型,而其主要特征也由编审行役的“强制编册组织”,转变为会馆、公所的“立案公产组织”以及商会的“依法注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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