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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之一)

时间:2007-3-10 10:53:10  来源:不详

福建福清县    徐氏28    何完.初        福建抚徐嗣51.5.7

福建宁德县    罗氏32    黄学大.初.佃农  议政大臣阿桂53.12.8

福建诏安县  沈氏18       郭妈复.初   闽浙督伍拉纳.55.12.16

    说明:表中丧偶妇女和娶主两栏里人名后的数字为年龄;资料来源中的数字为乾隆朝的年份。如55.12.16表示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另外,娶主后的“初”代表初婚,“再”代表再婚,“佣”代表其身分为佣工。

    表1共收集了80件丧偶妇女再婚个案,需要指出, 这并非我们所接触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六年间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中有关丧偶妇女再婚命案的全部。由于我们在此主要想考察丧偶妇女的再嫁对象,因而要求有娶主的基本信息,不少命案缺少这方面的内容,故没能尽数收入。

    我们先来依据表1对寡妇所选择的婚配对象的婚史作一观察。 在80个娶主中,初婚者为59人,占总数的73.75%;再婚者为20人,占总数的25.32%。可见,寡妇改嫁与未婚男性占绝大多数, 它反映出寡妇在当时的婚姻市场处于有利地位。而对男性来讲,在婚姻市场所处不利地位则明显表现出来。他们选择寡妇作为婚配对象暗含着其难于在初婚女性中选择妻子。根据档案资料,这些男性的家境都比较差。上表中有5例是丧偶妇女通过招赘的方式解决家务劳动力的困难,并且这些妇女有两个以上的子女,那些家庭和自身经济条件欠缺者以此来获得结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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