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由巡抚裕谦于道光十九年十二月提出(《勉益斋续存稿》卷十六,《江苏禁陋习各条示》)。其后,同治七年五月,巡抚丁日昌(《抚吴公牍》卷六八,《禁妇女上茶馆》),光绪三年布政使谭钧培(《申报》光绪三年五月廿三日,《苏垣近事》),光绪十七年布政使登华熙(《江苏省例四编》,藩例《示禁妇女入馆吃茶》)等等,都揭出了相同趣旨的布告。至于茶馆默认妇女入馆之事,参见《申报》光绪五年二月廿五日《茶坊违禁》。)。
也有些茶馆在馆内开设*场,引诱茶客入内*,从中抽取“头钱”。
茶馆提供*用具,将之贷与茶客,抽取“头钱”的情况,在江苏省苏州府属下各县最为盛行。苏州府下的元和、吴、长洲三县,如同道光十五年(1835年)巡抚的布告所说:“有茶馆酒肆,设置台桌,无论掷骰、抹牌,诱人入局,藉以抽头图利”(注:裕谦:《勉益斋续存稿》卷七,江苏《禁开场聚*示》。)。鸦片战争以前,在“城厢市镇”中,已经是“茶馆抽头”普遍盛行了,其后,从事*的茶馆,在苏州府下各县与鸦片窟一起不断增多,到同治末年,更发展到由“市镇沿及各乡村”(注:《申报》同治十二年九月廿八日,《记乡村茶馆聚*烟灯小押事》。),“每逢一村,必有烟灯、茶馆聚*”(注:《申报》同治十二年九日廿八日,《记乡村茶馆聚*烟灯小押事》。)。
茶馆兼设*场的情况,浙江省也很多见。在宁波,“近来,不特仅在郡庙内逐日摆摊,即各茶馆亦无不如是”(注:《申报》光绪七年七月廿一日,《认真拿贴》。)。在湖丝的主产地南浔镇,“茶坊彻夜局人丛聚,争*竞博”(注:《同治南浔镇志》卷二三,《风俗》。),可见清末茶馆内*之盛。
茶馆为确保收入而展开的*等业务,几乎都是为清朝官宪所禁止的。因此,茶馆的经营,自然带有与非法社会相结合的倾向。茶馆购入鸦片、*用具、*书、*画、招徕演唱“*戏”的剧团等等,这些都必须秘密地借助于“无赖”、“流氓”、“游民”之手。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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