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县主簿)三十三两有奇;从九品(县知事)、未入流三十一两有奇。
知县“每月支俸3两,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须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5]。高品级官员收支悬殊更大,如雍正时总督鄂尔泰每年生活开支约为6000两;巡抚许容每年生活开支约为5000两(另从老家补支405石粮食),是官俸的33倍[6]。其他诸如幕友师爷、门房仆役,都需官员自己出钱聘雇。前者为官必不可少,州县官至少聘两名,每名年薪100两左右,大员所聘更多,薪酬也更高;后者为政必不可缺, 各级衙门除少数衙役从公费支领“工食银”外,大量胥吏无经费来源[7],需官员自行解决。小处如坐轿乘车,公家也不报销,须官员自备。何刚德《春明梦录》记载,清末大臣坐4人肩舆,需备两班三班替換,且前有引马,后有跟骡、大板车,一年所费至少800两;若坐车,前一马,后二三马,一年所费须400两。何刚德任京官19年,为五品郎中,仅车马费就超出官俸数倍。
2清代地方公费长期虚悬
首先,清朝实行赋税的起运存留制度中,存留地方的钱粮大大少于起运京师的钱粮。康熙年间,地方存留钱粮仅占全国钱粮总额的21%,相当于明朝万历年间的一半。而由于一则须保证起运钱粮足额的前提下方可存留;一则中央往往以各种名目大量裁扣地方存留起运中央,地方存留钱粮占全国钱粮总额的份额还有减少的趋势。如河北灵寿存留原额为6323两,经6次裁扣,康熙二十年(1681)存留钱粮仅1700余两,占全县赋役总额的13%[8]。
其次,地方存留钱粮难以应用于地方。清朝规定,地方存留钱粮主要用于3个方面:驿传、军费、地方开支(包括官俸、役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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