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卖窑文约人王弘英,今有祖遗李七地内坑子窑,按一百廿日,内有英窑三十日。为无钱使用,凭中说和,卖与阎名下。言定价钱伍拾吊钱,当日亲手收足,并不欠少。两家情愿,各无返悔。倘有亲族争竞,有卖主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字存照。雍正二年十一月初十日。说合人:赵守玺;立字人:王弘英;代字人:姚继广。
这是从老窑主阎锡珍家里找到的文约。阎家花了五十吊钱,由王弘英手里买了坑子窑的股分三十股,等于坑子窑全部股分一百二十股的四分之一。这种股权的转移当然非同小可,它表现了资本的最初集中的形式。阎家还曾陆续收买了不少股分,使它们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例如,乾隆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的一张契约,上面写道:“立卖窑文约人马恒达、万仲良今有祖遗安家坟窑业五日,因为无钱使用,凭中见人说合,情愿卖到阎名下永远为业。今同地主晋国良当面言明,卖价清钱四吊整,其钱当日交足,外无欠少,俱系两家情愿,各无反悔。” 愿,各无返悔。”这也是卖给阎家的。同样,乾隆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的一张契约,是刘柏恒把一份煤窑的股分卖给阎家,卖价只有“清钱二吊”。同年三月二十日又有一张契约,是李成德将“祖遗苦子窑窑业十七日卖与阎名下,言明清钱二千五百整”。这更是廉价出卖了。还有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初七日的一张契约,立契人也是李成德,他又“将祖遗安家坟窑窑业二分卖与阎名下,言明清钱五吊整”。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又有一张契约,是安世裕“将祖遗安家坟窑窑业五日,情愿卖与阎名下为业,言定全钱三吊整”。象阎家这样廉价收买股分的做法,只有在资本主义萌芽发达的阶段才是可能的。
照这些情形看来,雍正、乾隆年间许多民窑股分的逐渐集中,乃是民窑的分股合伙制度发达的必然结果。上述例子中所指的阎家,当年在门头沟陆续经营的煤窑不下十座,并且常常收买别人的股分,集中了大批民窑的股权,后来成为门头沟煤窑业中相当有名的资本家。但是这样的资本家一直是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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