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种土地的使用权,然后自己变为农业的雇工,或者是“走窑”,去当煤窑工人。李成得租种土地的期限并不一定要很长,这是因为象他那样的佃富农往往承租了许多土地,除了种谷子、玉米、高粱以外,还种烟叶或者蔬菜。他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步无论时间长短,只求先把土地拿到手,然后慢慢再说。这显然是在农村商品化经济相当发达的情况下出现的租佃形式。
此外,还有一种是当时各地普遍流行的“永佃权”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当时有许多租地已经以货币地租代替了实物地租。请看我从京西矿区人民委员会找到的另一张契约:
立过佃户人张德兴因有本身当差地一段,坐落在房山县西南娄子水村北,东西地计三亩,东至官道,西至邦茶为界,南至黄玉恒,北至道,四至分明。今情愿过与李泰名下,永为佃户耕种,不准李姓另种另典。言明压租银三十五两正,年例小租钱五百文。准其客辞主,勿许主辞客。立字之后,如有另人争论,有取租张姓一面承管,不与佃户相干。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悔。恐口无凭,立过佃字一样两张,各执一张为证。
乾隆九年十月十五日立过佃字据人张德兴亲笔。
在这上边,“压租”和“年例小租”等那些老制度都还照旧,可是它们却完全是以银钱计算的了。至于当时其他土地房产等的买卖更被货币关系所滲透,这种货币关系甚至已经泛滥到封建家庭的深处了。我从京西矿区人民委员会找到的另一契约可以作为这个问题的生动证明:
立卖契文约人孔凤林同子孔义顺为乏手无银使用,今将自置民房一所,门面贰间,宽二丈二尺,长十三丈,前后土木相连,南至官街,北至旗地,西至邢姓,东至孙姓,四至分明。今同说合,情愿卖与女婿张思理名下夕永远为业。卖价银二十五两。其银当日交足,外无欠少。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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