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两,改归商办后,每年仍须支付官利100万两,以至有好些年份因拿不出现金支付官利,便填发股票或息票交给股东。(参见《汉冶萍商办调查历史》(民国三年刊行);全汉升:《汉冶萍公司史略》,香港中文大学,1972年版。)
官利制度不仅适用于正式的股本(商股、官股),而且还囊括了其他一些款项。诸如一些官督商办和商办企业中所存在的“息借官款”,其按年所取之息,实即为借贷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所生之利。此外,在苏州等地一些企业中存在的所谓“息借商款”,也具有同样性质。1895年苏州苏纶纱厂和苏经丝厂在筹办期间,曾向当地典商借银547600两,官利年息七厘,这些典当主既是债权人又是股东,以后息借商款性质逐渐转变成纯粹股本,作为债权人的大典商遂成为产主。(浦亮元、徐鹤亭:《苏纶纱厂的回顾》,苏州市政协:《文史资料选集》第九辑。)如典商张履谦即是凭此曾一度出任苏经、苏纶两厂经理。说怪也不怪,带有浓厚封建性的高利贷资本就这样奇妙地和近代产业资本纠结在一起。
早期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横向分化不充分,又直接导源于广泛和长期存在的交叉投资。或许是在近代中国这种动荡不宁的社会环境中从事经济活动承担的风险太大,或许是出自某种投机心理,中国早期资本家一般很少将全部财力倾注于某一固定的行业或某一专门的事业,而是分别投向各个不同经济领域和不同部门。同一个人物或同一家族,可以使出分身术般的本领,同时活跃于商业、工业、金融、房地产和田地经营等广阔领域,以至一身二任、三任乃至四任、五任。以晚清实业界头号人物张謇为例,从1899到1911年,短短十余年中,其亲自参与创办的企业约20家,累计资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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