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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三)

时间:2007-3-10 10:57:53  来源:不详
者少,逐末者多,且地土瘠薄”为理由,纷纷反对①。所以,虽然后来的历任巡抚、布政使“再三开示”②,但进展一直十分缓慢。

乾隆元年(1736),巡抚觉罗石麟在雍正九年(1731年)“试办”的基础上,正式奏请朝廷将临汾等十六州县的“丁徭全数归入地粮”,另有祁县等九州县的部分丁银“酌归地粮”③。接着十年(1745),户部又议准太原等十八州县丁银“摊入地粮”,交城等十五县丁银“一半摊地粮”。④这样,全省的“摊丁入地”才陆续开展了起来。

        新“试办”的“摊丁入地”,由各州县分别进行匀摊,并实行以粮载丁的方式。根据乾隆十年(1745)的摊丁科则,大致“每粮一石,合摊丁银一分八厘至二钱二分二厘。每地赋银一两,合摊丁银一钱四分七厘九毫至三钱三分八厘不等。”但是,后来摊丁的州县,也有采取匀丁入亩的办法。比如道光四年(1824年)“摊丁入地”的阳曲县,就与“孟县一例”,“按亩摊征”,计“每亩摊银一分有零”。⑥在朔州则“无分州卫,一体摊征,核计科则分摊,每地一亩自一分八厘至四分不等”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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