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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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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7:5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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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山西的田土普遍并不丰腴,又加上丁银本来偏重,所以有的州县甚至在“摊丁入地”时,为了减少阻力,往往采取按阶段逐步进行的方式。晋中的沁州(今沁县),“地素称瘠土,虽当乐岁,仅给租赋,衣食尚且艰难”,遇到荒歉之年,“官税之拖欠遂多”,“故卖男鬻女以完钱粮者有之,减价变产以完钱粮者有之,将田地白与他人以免日后钱粮者有之,甚至本身欠粮脱逃无影,贻累户族者亦往往有之。”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差归粮内”,毕其功于一役是不行的⑧。所以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只将该县部分丁银摊入地内,每丁仍保留丁银一钱,直到道光六年(1826年)才将剩余丁银全部归入地粮⑨。在有的州县,甚至还分开多次才摊完丁银。象大宁县,实征均徭等银二千三百四十一两零,乾隆元年(1736年)归入地粮征收银七百二十六两零,三十一年(1766年)又归入一千余两,道光五年(1826年)“全数归入地粮”⑩。
还有一些州县,因为丁银过重,实在难归地粮,最后封建国家只好采取将部分丁银豁免的办法,才完成“摊丁入地”。如兴县原额地一千四百七十二顷零,征银八千二百六十两,粮二百五十石。粮每石折银九钱三分六厘六毫零,合折银二百三十四两零。以上共征田赋银八千四百九十二两零。原额行差人丁六千二百二十四丁,征均徭等银四千四百五十二两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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