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五厘”,“除豁免外,所余民丁银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八两一分八厘,屯丁银二百五十八两,归入地粮征收。”这样,岢岚、兴县等尚未全部归并的二十余州县的丁银也都归入了地粮。又,同书卷六十载:屯留县,“光绪十年豁免丁徭银一千四百六十八两八钱。”十年当为五年之误。参见刘钟麟:光绪《屯留县志》卷三,《田赋》。
④ 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一百〇四,《名宦录》四;周景柱:乾隆《蒲州府志》卷之二十三,《事记》。
⑤ 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五十八,六十二,《田赋略》一、五;《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户政》五,《赋役》二;戈涛:《请丁银仍仍归地粮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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