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在不断加强官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民间的粮食积储,通过制定和颁行相关政策,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引导和组织民间进行有计划的粮食储存,同时以多种形式奖励那些为增加民间储备而捐银捐粮的地方缙绅和富民。
清代民间积储首重“社仓”。“社仓”是我国自宋代以来民间集体储备粮食的一种重要形式,清朝沿袭了这一做法。清政府最早于康熙十八年(1679)时即倡导各地广立社仓,[17]但因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限制,收效不大。康熙四十二年(1703),康熙皇帝发布上谕,要求在直隶试行“社仓”,并令大学士与九卿会议此事。康熙四十三年(1704),直隶全省社仓捐储粮食近8万石。不久全国各地相继仿行,推广社仓之法。
按照积储在民,民储民管的原则,清政府规定,各地社仓由乡绅公举社、副长进行管理,负责粮食的收储出借,定期更换。地方政府对于社仓具有监督之责而不得进行干预。社仓出借粮食,必须通报地方政府并予备案。州县官定期对所辖地区内之社仓存储粮食的情况进行检查。社仓出借的粮食,春借秋还。还仓时,一般要收取息粮,每石粮食加息1斗。加息之粮食,主要用于社仓粮食的增储,以及建盖仓房、日常管理的费用。
社仓的粮食除来源于民间捐输外,在一些地区还得到政府的大力帮助。陕西社仓基本是用耗羡银买粮建立的。雍正七年(1729),川陕总督岳钟琪奏准,以陕西省雍正四年、五年每两5分之耗羡归公银两,买储社仓之粮。此项耗羡银共计234,500余两,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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