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地方官为什么“畏教如虎”同时又“视之如仇了”。
外国传教士除了具有上述种种特权以外,在*地位上,官方更有明确的规定,1896年3月28日,总署颁布了地方官接待主教、教士事宜五条,这个条例,天主教、耶稣教一律通用,其主要内容有三方面:“第一,总主教或主教,品位与督抚相同。摄位司铎,大司铎与司道同级。司铎与府厅州县同级。第二,分别教中品秩与同级中国官吏相来往。第三,教案发生时,主教司铎转请护教国公使或领事官,同总署或地方官交涉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地方官商办。”(1896年3月28日总署致直隶纳尔经额咨文。)山东传教士不但在品秩上与清政府官吏分别同级,而且实际上已经得到清政府的品秩。例如1893年,清廷赏给山东南境教区主教安治泰(Anger)三品顶戴,两年后又提升为二品顶戴,把他列为总督一级。(Thauren,John S、V、D,The Missions in Shantung, China(Techny, Illinois, Mission Press,1934).P.41。)
外国传教士并不局限于上述的特权和地位,他们随心所欲地抬高自己的地位,行使各项权利,破坏中国主权。例如:“山东传教士有擅称巡抚之事。”(法国主教顾立爵)(1871年总署与各国大臣商办传教条款。)又如,“山东邹县西南乡教堂,教士向商贾收税。”(1896年总署致直督纳尔经额咨文。)甚至于有的主教“擅用关防印信”,发出照会“擅由堤塘官驿递送”,保举官员,请撤地方官,俨然地方上的首脑。正如总署大臣所说:“是侵官吏之权,事已难恕,甚至侵国家之权,情实难容。似此无礼已极,安得不犯众人之怒。”他们的感受是“犹之一国之中有无数敌国而自专自主者。”(1871年总署与各国大臣商办传教条款。)统治阶级感到威胁最大的莫过于自身的权威被剥夺。清政府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支持义和团,这也是其中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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