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刑部江苏司以查无罪证,判决释放。(杨典诰《庚子大事记》。)
第四起,捕获三十余人(仲芳氏《庚子记事》。)时间不详。8月2日,其中二十八人被杀害。(王大点《庚子日记》。)
在这四起“白莲教案”中,共有一百一十八人以“演习邪教”的罪名被处决。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被处决者是不是真白莲教徒?
大量史实表明,对这些被处决者所加的“罪名”是大可怀疑的。首先,缺少可信的罪证。其一,从“罪犯”家中搜出的所谓“纸人纸马”,据时人揭发,“实无确据,皆众人随声附和之谈,何人亦未亲睹”。(仲芳氏《庚子记事》。)至于哄传“纸刀上皆有血”(《恒谦手札残稿》。),则只能更见其假而已。其二,从“罪犯”家中搜出的“伪饰优伶冠服儿童戏物”,(恽毓鼎《崇陵传信录》。)本是“滦州影戏物”。(胡思敬《驴背集》。)当时即曾有人指出:“优装玩具,非谋乱之物。”(恽毓鼎《崇陵传信录》。)其三,从“罪犯”家中搜出的“册籍”,也是有人从中暗作手脚,“不尽有佐证也”。(恽毓鼎《崇陵传信录》。)其四,所谓“白莲教约同天主教”“起事谋叛”则是毫无凭证的一面之词,实属“诬谄”。(杨典诰《庚子大事记》。)可见,没有哪一条“罪证”是确凿无疑的。
其次,这些被害人是在没进行审问的情况下径行处决的。当绑赴刑场前,提督衙门“既不录口供”,刑部“亦不讯究实情”。(杨典诰《庚子大事记》。)对这些人的处决,“谳曹皆知其冤”(胡思敬《驴背集》。),甚至连刑部尚书赵舒翘也“心知其冤”。(李希圣《庚子国变记》。)当时即有人指出,这是“冤杀无辜。”(王镜航《庚辛之际月表》。)再看第三起所捕获的三十余人之所以未杀,恰恰是由于刑部当日主事者江苏司官员,办事认真,认为“人命至重”,反对“不严究确情,率尔处斩”,结果“提犯会审,全是冤枉”,才判决无罪“释放”的。(杨典诰《庚子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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