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办理”的办法。所谓“分别办理”,就是一面“开导”,即“出示劝谕”,对“被胁良民”“均各不究”,一面对“仍聚而未散之匪,胆敢抗拒”,则“带队同往弹压”,其“潜逃四散”者,则“札饬附近各县截拿”。(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34页)可见,毓贤始终坚持“剿”“抚”两手并用,即所谓“剿抚兼施”也。说他“由剿变抚”是没有什么根据的。
由上述可知,毓贤对义和团始终坚持一条根本原则,就是“剿抚兼施”。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毓贤称之为“惩首解从”。针对一些教会报纸所散布的毓贤支持义和团之说,美国学者周锡瑞指出:“把毓贤的政策理解成无条件支持该运动将是一个错误。事实上,他对义和拳的基本政策一直都是:惩首解从。”(注:【美】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300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他的这种理解抓住了毓贤对义和团基本政策的核心,也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二 毓贤处理民教交涉案件的方针
评价毓贤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他处理民教交涉案件时采取的是何种方针。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关于处理民教交涉案件的方针,毓贤首先申明的一条,就是“秉公讯断”。所谓“秉公讯断”,是凡遇民教交涉案件,必须排除来自外国教会方面的一切干预,由地方官自主地秉公断案。早在1898年6月,他还在按察使任上时,就曾建议:“请总理衙门照会驻京大臣饬知各教士,以后不可偏听教民浮言,有伤和好。收人入教,须先细访其人,实无作恶犯罪之事,方可收之。凡遇民教交涉案件,凭地方官秉公讯断,通事不得哄诱教士,搀越干预。凡有罪例应拿办之人,教士不得收留,并不听通事谎言,讹作平民。庶几教士得以安然传教,以遂起行善之心,莠民难施伎俩,良民不受逼迫,则民教永可相安,共享生平之福。”他为什么要强调这一条呢,因为据他居官山东20年所见,凡入教之人多非安分良民,“一经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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