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下文简称“语言文字法”)对规范语言文字起了重大作用。但是,失之简单。对外国语言在汉语文出版物上的使用只有两句话,即第二章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解释。”
我认为:语言文字法对外国语的使用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
现在政府文件、主流媒体中流行的GDP、WTO、ID等字母词,是不是外国语言文字?如果是,那它就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如果是,每次使用都要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解释,在每次使用GDP时,后面都要加一句“国内生产总值”,岂不是更麻烦了?
有必要对GDP、WTO等几个已成为高频词的英语缩略语专门探讨一段。有朋友说,GDP已为人们广泛采用,政府文件、主流媒体都这样说、这样写,要改也很难了。能不能在修改语言文字法时豁免专门指定的几个英语缩略语。我反反复复想了又想,最后认定还是不能豁免,理由是:
1、GDP等是社会经济中的高频词,保留它们几个,还是保留了大量的汉英混杂现象。
2、法应是公正、公平的,只有一个标准,不能有双重或多重标准。比如,你留了GDP,GDP高兴了;铲除了CEO,CEO不高兴。你没有理由让CPI、IMF等英语缩略语不跟进。
3、即使是现在立法保留几个英语缩略语,再过若干年,又有一批经常运用的英语缩略语要求豁免,是不是又要修改语言文字法,再加上新的成员?不断地修法,不断地递进,汉英混杂不还是蔓延吗?
所以,趁现在通行的英语缩略语词还不是很多,也就是十个以内吧,干脆立法禁行,用汉语简称替代,反而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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