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语言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大系统,从动态、发展的语言观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一个不断进行、不断完善的过程。语言文字法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现在的语言文字法立法已经10年。汉英混杂、字母词等等英语侵入汉语的问题,或许当时刚刚冒出来,当时还看不准;而今,它已经为盛为烈为害了,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配套法规,已经是时候了。
建议在修改语言文字法时,加上:
“禁止在汉语文出版物中使用字母词。一切外语词必须经过翻译汉化,才能在汉语出版物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登记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
再说第二个问题:执法不严格,监管漏洞多。
本文开头引用的汉英混杂的例证,还有许多报纸用汉英混杂的文字作为标题的例证,是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不允许的。由于没人监督、没人管理,致使汉英混杂蔓延滋长几乎不可收拾。
谁来监督?谁来管理?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是执法主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199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教育部设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语言文字法还规定了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教育部门管好学校;广播电视部门管好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管好报纸、杂志、书籍等出版物;工商部门管好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说明、商标、广告;体育部门管好体育场馆;城建部门管好公共设施的用语用字。
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列举政府各部门对语言文字的管理职责,是想说明不是语言文字法立法时职责不清,而是政府有关部门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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