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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清代婚俗:流行老夫少妻极端看重家财

时间:2009-10-24 11:15:31  来源:不详
  在清代,老年人续娶也有为子嗣计的情况。乾、嘉时,江苏青浦有个姓徐的老翁,家道殷实,只有一子,娶妻吴氏。不想,不到一年,儿子忽然死了。宗族中也没有人能继嗣。一个月后,儿媳吴氏对老人说,我夫已亡,宗族也没人能继承,你忍心让宗族中这一支就这么断了吗?老翁说,这不也是没办法的事吗?吴氏说,我有办法,现在公公你还健壮,

如能续娶,则宗族传承有望。老翁说自己年纪大了,恐怕不行。吴氏不征求老翁同意,就为他纳了一妾回来。三年之中,生育了两个儿子。老翁去世后,吴氏把两个孩子都带大成人,家族也终于得到延续。

  老而能生育毕竟是个别情况,多数时候老人纳妾,主要还是为了老来有伴,自娱晚景。中国很早就进入男权社会了,《易经》中就有"枯杨生稊"一说,以老杨树生出新花来比喻老人得少妻。此外,清代官场黑暗,当官辛苦,从官场上退休的老人,往往有纳妾之举,也为一般观念所接受。有一位高官致仕后,一日连纳二妾,有人笑话这老人,也有说此事正合古礼。文士钱泳很羡慕地说,我要是有钱,也要学他纳两个妾来,娱乐晚年。

  老夫少妻的事,所在多有。方贞观曾有一首《戏示小婢》诗,云:"可能便结垂檐子,自顾将为就木身。我已轻舟将出世,得卿来作挂帆人。"(清)刘声木:《苌楚斋续笔》卷7,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78页。说自己是行将就木的人啦,娶了一个年轻太太,好像是为自己去另一世界的小船来挂帆的人,虽系游戏之句,却也真实地反映了老夫娶少妻时的

心态。

  20世纪30年代,作家柔石曾写过一篇题为《为奴隶的母亲》的小说,其中情节已为人们所熟知了,秀才、地主妻子不能生育,租来穷苦人家的妻子"春宝娘"作为临时妻子,租期到为秀才生了儿子为止。作者以凄婉的笔调,从"春宝娘"的角度,写尽了人间的悲伤。

  历史上,典妻并非是罕见的事情。清代,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就流行典妻这种风俗。其间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有把妻子典与他人,取得约定的一笔款项,期满后还要拿出钱财来赎回的,有的期限长达五年、十年。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儿女,以至于后来难以分辨哪是她原来的本夫了。也有如柔石所写的,短期出典,为人生育,到期领回的。

无独有偶,清代甘肃也有租妻之俗,有记载说清代雍、乾时期,就流行这种风俗了。其中有长期典租的,也有临时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贫无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后代,于是向人租妻,租妻时立契约,写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儿子为期。到期后,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清)赵翼:《簷曝杂记》卷4

,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6-77页。短期典租的,则多半是临时性的,如外来的生意人、旅游、过路者,出资以后,就可以与租来的妻子同居了。在约定的期限内,多半是居住于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一旦到了约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会同意再与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间与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会同意继续同居;如愿出资续租则又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与江苏等地的"赶店"之俗颇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赶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妇女招待过往客商的办法,而甘肃等地的典妻则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并订有契约。

甘肃等地还有一种兄弟合娶的"共妻"现象。当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为常见现象,与少数民族中的"转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没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还可以吞房灭伦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种情况是,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兄弟们平等,都是这一女子的丈夫,轮流与女子共宿,如果白天与其共宿,则把一条裙子挂在门口,其他兄弟就知道回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为长兄

的后代,以后所生,依次归各兄弟。

甘、陕等地,还有一种"招夫养夫"风俗。多数情况下,由于女子的丈夫出现伤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与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负责养家,包括赡养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与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则有两种不同情况,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属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归女子生父的。

至于有些地方,一女先后嫁于多家,然后逃跑回家的,当时就称为"放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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