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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婚姻不需公共机构认可

时间:2010-10-14 11:53:56  来源:不详
无论是合法婚姻还是姘居,一夫一妻制是约定俗成的。但是一夫一妻制和成双成对的夫妻并不等同。这里我要说的并不是日常婚姻生活的

状况,而是当时的道德准则使得丈夫在不同时期怎样看待他们的妻子。妻子是丈夫的专属品、享有平等权力、是他的女皇?还是如同“忠诚的画像”一样伴随着他?尽管她是在一个更加体面的名声下做他的女仆,或者她永远都是一个孩子,她只是作为婚姻的一个象征物?答案再简单不过。公元前1世纪时,男人认为自己是履行全部公民义务的市民。一个世纪后他们认为自己是好丈夫,因此他们必须尊重妻子。逐渐地人们把这一观念当作公民的道德规范,于是形成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米歇尔·富克特认为,当帝国取代理想国,当希腊城市独立时,男人、男性的角色就改变了。统治阶层的成员和先前的城市士兵成为本地显贵和皇帝忠实的拥护者。希腊罗马式的自律和自主权是和人们在公众生活中实施权力的欲望联系在一起的(管理不了自己的人没有资格去统治别人)。在帝国里,主权高于个人已不再是公民的美德,同时也导致了罗马帝国的灭亡。自治使人民内部安定,使个人独立于国家的权力和财富之外。这是典型的斯多葛派学说的主张。斯多葛主义这一智慧或哲学是流传最广的学派,就像宗教或意识形态对我们产生的影响一样,它对当时的罗马人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很多斯多葛派的教义涉及

了新的婚姻道德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我所要说的只是针对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的自由市民,他们来自被视为有教养的富人阶层。我们最好能拿出真实的史料。在意大利乡村,靠土地为生的小庄园主或雇农都结婚。这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全部情况。他们不必在自治理念和斯多葛主义之间做出选择。

在一两个世纪的进程中,从市民道德转换到夫妻道德,改变的不是人们的行为(我们不要过分乐观)或是他们所遵循的规则,而是其他更抽象、更重要的东西:这是根本的道德基础,也是伦理被理解的方式 ——就像士兵履行公民义务或个人有责任遵守道德规范一样。就已知的内容来看,旧道德法典规定:“一个好男人,只有为了要孩子时才会做爱。婚姻不是性爱的手段。”旧法典没有对规定的理由提出质疑:规定让市民有权娶妻,于是人们遵守它并结了婚。新法典与军事无关,并试图揭露社会机构的基础。在生育孩子的问题上,人们对婚姻比责任更长久还持有争论,那么肯定还有婚姻存在的其他理由。夫妻俩理所当然地一辈子生活在一起。斯多葛派分析这种婚姻只是一种朋友关系,一种持久的热情。对双方来说他们做爱的唯一目的就是繁衍后代。简单地说,新的道德规范以自己的规定去评

判人们行为的合理性,但是它不能够评判已经存在的制度。婚姻的合理原因已经找到。这包括美好的愿望和虚构的夫妻之间的一致性。在旧法典里,妻子只是市民和一家之主的附属品。而在新法典中,妻子是朋友,是一生的伴侣。作为一个有理智的人,她应该认识到自己天性的低劣,并且服从自己的丈夫。作为丈夫,也要尊重妻子,就像领袖尊重他的随从一样。简而言之,当伦理学家们开始疑惑为什么男人和女人要共度一生,当他们不再认为婚姻只是一种自然现象时,婚姻制度就已经传入西方世界了。

新法典规定:已婚的人们负有责任。相对应地,旧法典中说道:婚姻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伦理学老师同样也提醒他们的学生这一责任的存在。公元前100 年,学监可能会对聚集的市民说:“我们都知道,婚姻是烦恼的来源。但是无一例外,人必须结婚,这是市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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