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宪法中的“州行动”概念,始终妨碍着最高法院推进黑人民权方面的作为。为彻底消灭“州行动”理论对联邦权力的束缚,自由主义的联邦大法官广泛运用宪法修正案中的原则。比如,为支持1964年民权法案,大法官道格拉斯和苟尔德伯格[注: 美国社会学家。现象学社会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1954年获纽约新社会研究学院博士学位,留校任教,曾任鲁特杰斯大学、新泽西大学和波士顿大学社会学教授。](Goldberg),援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解释说:“对法律的关心,归根结底是对人类尊严的证明”。两年后,最高法院9名法官中的6名通过宣布根据第14条修正案国会有权“实行惩罚所有干涉第14条修正案的阴谋的法律,无论这些阴谋是否牵扯到州行动[26]”,进一步消除了州行动理论对联邦权力的限制。在1968年的一起案子[27]中, 最高法院干脆不理睬第14条修正案中的州行动问题,认为在售房中存在的私人的种族歧视行为早在1866年民权法案中就被禁止,对此问题的解释权威是第13条修正案。[28]通过这一系列[注: 一系列 拼音: 解释: 1.犹言一连串。-yixilie]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终废除了“州行动”理论对联邦权力的掣肘。
最能显示最高法院根除州种族隔离和歧视的例子,是它宣布南方禁止黑人和白人发生性关系和通婚的法规为违宪。长期以来,因南方对异族通婚问题的极端敏感性,最高法院对此类案子的受理和判决一直是闪烁其词、讳莫如深。 1964年,最高法院以平等保护条款为依据,判定佛罗里达州禁止黑人与白人同居的法规为违宪;1967年,在另一个案子中,最高法院宣布弗吉尼亚州有关异族通婚的限制法令违反了宪法。对美国黑人来说,这是一个伟大的突破, 对美国社会而言,更是巨大的历史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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