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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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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官吏犯赃的特征及其现代价值

时间:2009-7-24 13:41:47  来源:不详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然而仔细研究法条和司法解释就会发现,刑法中的某些规定却不是那么平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罪的入罪标准是五千元,根据情节的轻重,处罚依次从有期徒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十年或无期徒刑不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仅有五百元,或依各地不同的规定细则其入罪标准也仅仅是一千元到两千元不等。而《唐律》则规定一般公民的盗窃罪及官吏的赃罪的起点均为一尺绢,且对官吏犯赃罪的惩罚要重于一般百姓,遍观《唐律疏议》凡遇监临主守犯赃的,多可见“加凡盗二等”等字样。而不是像现行刑法体系中,一般公民犯罪的处罚要重于官吏贪污受贿。仍以贪污罪与盗窃罪比较,两罪的从最高刑上来看,都是有期徒刑十年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二者达到可判处最高刑的金额却存在巨大的差异,贪污罪的数额是十万元,而盗窃数额达到三万元即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或无期徒刑。这中间的差异不仅仅是简单的七万元人民币,而更在于一种对于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尊重,《唐律》在这一点上更能体现人人平等、从严治吏的思想。因此笔者认为,借鉴《唐律》的规定修改我国现行刑法中相关不合理的规定,降低成立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使之不高于盗窃罪、诈骗罪等一般主体犯罪的入罪标准,加大对贪污贿
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体现从严治吏的宝贵思想。
3.细化规定,减少自由裁量
唐律中对犯罪数额及相应的处罚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受赃一尺处以何种刑罚,受赃一匹处以何种刑罚都是一目了然,同时对减、免、请、赎等特权各能减免何种处罚也做了严格的规定。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对犯罪情节的认定多采用一种模糊的手法,大多使用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词汇描述。相信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也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才将如此重要的自由裁量权交到了法官手中。但这种自由裁量却带来了很多问题,对犯罪数额认定的不统一很容易造成处罚上的巨大差异,仅就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为例,仅有期徒刑的刑期就横跨了1年至10年这样长的时间范围,很容易造成同样的犯罪到了不同的法官手里处罚由轻有重,也容易在处理腐败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司法腐败。
在《唐律》中,贪污贿赂类的犯罪与“十恶”相同,“为常赦所不原”,甚至在适用官吏特权方面也受到限制,在处罚时严格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来惩治,不得随意更改。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有立功等表现的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等情况的不适用缓刑。然而我国目前打击贪腐缺乏严厉性,宽恤、缓刑的比例太高太大。据统计,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免于刑事处罚,适应缓刑的比例从2001年51.38%递增至2005年66.4%,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免刑缓刑比例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官员贪污受贿数额远远超过十万元,情节十分严重的最终却只判处以死缓甚至更轻的刑罚,如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唐文峰挪用公款2.18亿,受贿982万,致损失2462万,最终只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笔者在此不禁诧异,难道受贿982万元还不算“情节特别严重”?难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462万元还不算“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目前,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从中国法院网了解到,仅2009年3月这一个月,全国查处审判的贪污受贿案件就多达61件,如果这种势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后果将不堪设想。在这种形势下,反腐败成了当今热度很高的一个问题。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国现行刑法又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七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也可构成犯罪,这可以说是现代刑法针对腐败犯罪立法的水品又一次进步,将贪官污吏们可钻的空子再一次缩小了,但在本法中却没有规定对该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应如何处罚。尽管唐律中对于官吏家人犯赃官吏本人应当连坐的规定为现代法治所不取,但其的确在惩治和杜绝腐败犯罪上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当今的立法者很有必要向古人学习,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借鉴《唐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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