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
最新热门    
 
唐律中官吏犯赃的特征及其现代价值

时间:2009-7-24 13:41:47  来源:不详
流三千里。”另外在《贼盗律》、《厩库律》中也有类似监临主守犯赃要加重处罚的规定。
其二,监临主守犯监守内盗、受财枉法不得适用请、减特权。《唐律》第9条:“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三,监临主守于所部内犯盗、受财枉法必须除名,虽遇赦仍需免官。《唐律》第18条规定:“即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
  5.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律》将官吏犯罪区分为公罪和私罪两大类,《名例律》第17条对公罪与私罪的概念做了界定,“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公罪就是官吏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所犯之渎职罪,可“各加一年当”;“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据此可知,私罪分为两种,一是与官吏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即“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属于非渎职罪;二是官吏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因徇私舞弊而故意所犯之渎职罪,包括制诈不以实和受请枉法等。《唐律》六种赃罪中,受财枉法、受所监临、监临主守自盗这三种赃罪都属于私罪范畴。另外在坐赃罪中,非监临官吏因事受财而枉法裁断,也属于私罪。因此,在总体上,《唐律》将官吏赃罪视为私罪。
官吏犯公罪者,大致上刑罚都比较轻,而且处罚上也有特例。如《名例律》第17条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
6.家人受财,官吏有罪
为了防止官吏透过家属迂回实施贪赃枉法的行为,同时为了严禁官吏家人倚势取财,在《唐律》制定时特意加入了此项原则。《职制律》第146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可见官吏家人于所部犯赃罪时,官吏不论知情与否都应受到制裁,知情者乃属共犯,不知情者则有纵容之责。
总之,《唐律》中的官吏赃罪不仅范围广泛,而且对官吏赃罪的惩治也是十分严厉的。

三.唐律官吏赃罪的现代价值
唐律赃罪的确立是历代立法经验的归结和理论化的结晶,在传统法制中颇具地位。同时,唐律提出一整套赃罪适用原则,亦为后世开了先河。唐律对贪污贿赂罪之定罪量刑作了具体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唐律对于官吏之收受馈赠、挟势乞取,去官后收受旧属馈送以及官吏家人之受财乞物等行为均作为受贿罪范畴而予以处罚,几乎将受贿罪的所有形式都穷尽在内,在当时看来其立法的技术已经非常完善,甚至要比现代的刑法规定还要详尽。
与《唐律》相类似,我国当代刑事立法也非常重视打击贪污贿赂类犯罪,《刑法》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多种贪污贿赂类的犯罪。经过一次次的修订,尽管已经比从前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现实生活中官员贪污贿赂的现象仍屡见不鲜,立法技术仍显滞后,法律漏洞依旧太多。在笔者看来,虽然《唐律》距今已经一千多年,但其中依然有不少的规定及原则值得我们当代立法者学习。
1.严密法网,放宽入罪条件
  唐律的赃罪立法严密,使一切贪赃犯罪分子均无法律漏洞可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细化犯罪形式,二是降低入罪标准。
首先,相对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唐律》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比较严密,打击的范围也比较广。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成立的要件要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条件,而根据《唐律》的相关规定,成立贪污受贿犯罪则不受上述条件的制约,只要接受财物就构成犯罪。甚至监临官向其部属或百姓借钱借物,或者接受部属与百姓赠送的牛、猪等肉食以及瓜果、蔬菜之类都算做犯罪。虽然这些规定在如今看来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它确实避免了在实践中难以区分贿赂与一般馈赠这一难题,没有给法律留下任何漏洞,也不给贪官污吏留下任何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
其次,《唐律》规定官吏只要受财一尺以上即构成犯罪,而现行刑法则对成立贪污受贿犯罪设置了较高的数额标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成立贪污受贿犯罪所要求达到的财产数额一般在成立盗窃罪的5倍以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现行刑法对盗窃罪和贪污罪的规定:官员贪污2000元不为罪,公民盗窃2000元就犯罪。很多官员的首次收受财物都没有达到受贿罪的入罪标准,但却给这种不正之风开了个头,从一个个蛀虫成长为硕鼠。
2.官民平等,坚持从严治吏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