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北宋军校教育探析 |
 |
时间:2009-7-24 13:43:42 来源:不详
|
|
|
央武学再立后,直至靖康末年而未废。 崇宁三年(1104),宋徽宗又令地方州县置武学,以向中央武学升贡。有关此类记载颇多,如《宋会要辑稿》崇儒二《政和学规》中载政和四年(1114)新昌军崔直所言:“县学武士孟月补试,下旬引试,考授预选入学。”又如清邵遐龄《武昌县志》卷五《学校志》中载武昌县学“旧在邑之西隅,宋崇宁间于县治南一里许建,讲道堂二,进学好问与武艺武士就傅(传),斋五”。此项制度共推行十余年,至宣和二年(1120)而罢。当时诸路所任武学教谕共二十四员,依每所州县武学一名武学教谕计算,当时应有二十四个州县设立武学。尽管不是全部州县建有武学,但上述地方武学,尤其是县所立武学,使宋代军事教育进一步得以普及,对整个武学教育体制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北宋武学的体制 北宋武学初隶枢密院,元丰后辖于国子监。它仿太学而立,不但执行国子监所立各种条制,还制定了许多专门章程。就管理制度总纲来讲,有贾昌朝庆历年间所编《敕律学武学敕式》二卷;元丰年间所修《武学敕令格式》一卷,该书于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曾加以续修;政和元年(1111)准奏的《大观重修武学令》等。可惜今均已失传,具体内容不可详晓。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招生、培养、管理、除官等制度散见于史籍当中。下面就其主要制度进行简单论述。 1.编制体制 北宋武学的编制体制雏成于庆历三年,定型于熙宁年间,元丰后不断加以补充完善,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系统。 (1)学官。“判学”与“同判学”。庆历时,仅载太常丞阮逸为“教授”,而校长究竟为何人却未直接言及。大概初立时体制尚不完善,阮逸不但负责传授生员知识,很可能还是学校的实际领导者。至熙宁五年,遣兵部郎中韩缜“判学”,并以内藏库副使郭固“同判”,作为当时的校长与副校长。元丰二年(1079)正月,理学大家程灏也曾以“太常丞”的身份判武学,尽管才有八日的任期。 武学教授。庆历年间初除,元丰改制后称为武学博士。庆历年间阮逸,熙宁年间蔡硕、申翊等均担任过此职。其主要职责掌传授兵书、武艺,及编纂历代用兵成败、前世忠义之节,并指导阵队演习等。多以文武知兵者充任。品级无定,如阮逸以太常丞为武学教授,而蔡硕等却以初等职官为之,一为朝官,一为选人明显不同。最初为一员,熙宁十年六月后改为二员。该职作为武学主要学官,选除较为严格,一般要进行相应的问试。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九记载:熙宁五年十月,蔡硕因“试治边策、词理稍优”,才被授予此职。 武学博士。其主要职责为掌《兵法七书》、弓马技艺、训诱武学生等。品级为从八品,班列太学博士、辟雍博士之下,律学博士之上。编制为二员。著名兵学家何去非曾任此职。 武学传授。熙宁年间,于武学教授之下置。其主要职责为佐教授讲释兵书、兵法、军事史等训诱武学生事。编制与武学教授一致。《玉海》卷一百一十二载熙宁八年(1075),杨亻2.招生、培养、管理、除官制度 (1)招生。北宋武学生员入学一般均须有在职官吏举荐。熙宁五年六月,诏:凡“使臣未参班与门荫、草泽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马应格,听入学。”[5](P3679)闰七月又诏:“遇科场前一年委枢密院降宣,命武臣路分都监及文臣转运判官以上,各奏举堪应武举者一人。其被举人遇生员阙,愿入学者听,仍免试。”[6]从诏令中可看出,经举荐后,被举荐者分两种方式入学:考核与免试。在京无品位低级使臣、门萌子弟、平民须加考核,合格方可入学。而由地方重臣奏举者,则可直接免试入学。 这种由在职官员奏举武学生员的方法直到元丰年间依旧被沿用,被举之人仍“与免补试”,充任外舍生员,史称“元丰法”。而对于三班“大小使臣、无脏私罪”者等,元丰元年(1078)四月令也仍沿袭熙宁五年六月诏,经两名官员保举后进行考核,合格后亦充任外舍生员,并依其在学一至三年而分别予以免解、免省试的优待,作为鼓励措施。崇宁年间,诸州置武学,中央武学生员多由地方考选升贡,未入州学“而从保举以试者”,也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充任外舍生员。至宣和二年,因州县武学既罢,复用元丰法收录武学生员,直至靖康末年而不废。 参加考试者,进行一定的弓马骑射考核自然必不可少。除此之外,还要考问相关兵法大义与边策之计。有关于此,熙宁六年四月侍御史刘效孙之言:“生员例问大义十道,与策问分作三场”[7],可以为证。 (2)培养、管理、除官。武学生员入学后主要所学内容是诸家兵法、武艺、历代用兵成败、前世忠义之节及阵队演习。所谓“诸家兵法”初为《孙子》、《吴子》、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