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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楚政权兄终弟及继承制度述论

时间:2009-7-24 13:44:07  来源:不详
弟及继承制度的制定与马楚政权内部现实的权力争夺有关。权力之争在马楚内部由来已久,早在马殷确立兄终弟及继承制度之前,马楚内部就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权力之争,这种权力之争集中体现在高郁之死上。马殷入主湖南后,因高郁的竭力辅佐而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马楚政权因此成为南方诸政权中的佼佼者:“楚王殷用都军判官高郁为谋主。国赖以富强。邻国皆疾之。”尽管高郁对马楚政权功勋卓著,却在天成四年(929)被马希声谮以谋反之罪杀害。高郁之死不仅是马氏兄弟对异姓的排挤,更是马氏族属内部争夺的反映,是马殷父子权力之争的体现。高郁是马殷的得力助手,在马楚政权内部握有部分军权,铲除高郁可以获得其掌握的军事权力,增强自身的实力,对争夺继承权具有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马希声多次要求马殷诛杀高郁:“希声屡言于殷,称郁奢僭,且外交邻藩,请诛之。”在马希声的连连催逼之下,马殷不得不罢高郁为行军司马,剥夺了他的军事权力。失去军权的高郁最终被马希声“矫以殷命杀郁于府舍,榜谕中外,诬郁谋叛,并诛其族党。”吗马希声矫命诬杀高郁标志着马殷实际控制马楚的结束,“吾老耄,政非己出,使我勋旧横罹冤酷!”的感叹显露出了马殷对马希声争权的不满,但事实则如胡三省所言:“是时马殷尸居而矣,不复能制其子”。马希声的夺权不仅给马殷以致命的打击,更重要的是从实际上架空了嫡长子马希振的王位继承权,使嫡长子继承制在马楚失去了推行的可能。尽管马殷对此愤懑不已,但也不得不承认马希声操控马楚大权的既成事实,在病笃之际奏请后唐朝廷将己位传给马希声,同时遗令诸子兄弟相继以平息马希声其余兄弟的不满。可以说,马希声实际控制马楚政权的现实以及子夺父权的痛苦经历与隐藏着的兄弟权力争夺促使马殷舍弃嫡长子继承制度,遗命权力传承遵循兄终弟及之法。
  最后,马殷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制定还直接受到了周边政权的影响。为了在五代乱世中避免嫡长子继承制所隐藏的弊病,马楚周边政权在马殷之前推行兄终弟及继承的事例不少。十国王闽政权的开创者王审知随其兄王潮共治闽地,由于王审知有才,故王潮在乾宁四年(897)临终前舍其子而命王审知继承己位:“潮寝疾,舍其子延兴、延虹、延丰、延休,命审知知军府事。”南汉也有类似的例子,乾化元年(911)三月,“海、静海节度使兼中书令南平襄王刘隐病亟,表其弟节度副使岩权知留后。丁亥卒,岩袭位。”尽管王闽和南汉后来并没有将兄弟相继作为制度固定下来,但权位在兄弟间横向传承的事实及所产生的良好作用无疑对马殷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制定产生了影响。
  总之,马楚兄终弟及继承制度是适应五代特殊的历史环境和马楚特定的内部因素的产物,是马殷在客观形势下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主观而言,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制定和推行在五代乱世中具有积极作用,对防止嫡长子继承制经常出现的幼年继承的弊端,维持政权的稳定。防止外部势力的觊觎具有积极意义。
  
  二 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影响
  
  严格意义上的兄终弟及继承制度可以细分为两个原则:一是权力在兄弟间横向传承的大原则;二是权力传承由长及幼的小原则。马楚政权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推行情况如何,应该以这个两个原则作为衡量标准。马殷是马楚政权兄终弟及继承制度的制定者,同时也是这一政策的第一个破坏者。马殷嫡长子马希振“长而贤”,“工诗句,躯吟咏”。旧显然不是平庸之辈,与越长而立,“既袭位,日杀五十鸡为膳;居丧无戚容”的马希声相比,无论是在能力还是人品上都高出一筹。但由于马希声之母袁夫人有姿色,深得马殷宠爱,爱屋及乌,马希声也因之得宠,其地位因此高于居长的马希振。天成二年(927)八月马殷开国时的人事安排有力的证了这一点:“子希振武顺军节度使,次子希声判内外诸军事。”㈣嫡长子马希振被遣至朗州充任武顺节度使,扼守潭州的北大门,次子马希声却留守潭州,控制着潭州的军政大权,在地位和实际权力上远高于马希振。天成四年(929),马殷因病无法处理繁杂的事务,遂将主要权力交给马希声:“楚王殷命其子武安节度副使、判长沙府希声知政事,总录内外诸军事,自是国政先历希声,乃闻于殷。”在辞世前一个月,马殷又奏请后唐王朝将己位传马希声:“楚王殷寝疾,遣使诣阙,请传位于其子希声。”显而易见,马殷在制定兄终弟及继承制度前已经在事实上将居长的马希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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