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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启示:民国时期农村合作运动反思

时间:2009-7-24 13:44:20  来源:不详
外机构所借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合作指导机关和银行举办的农贷。许多合作社除向社外银行或慈善机构借款外,简直就没有什么社内业务可做。这与西方的合作运动截然不同。西方的合作社深恶政府的干涉,资金来源几乎完全自筹,从而保证了合作事业的独立性。中国的合作事业却完全依仗外界的支持,而一般来说农贷资金有限,商业银行放贷更是微乎其微,所以合作事业开展严重缺乏资金,并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合作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候哲算曾说:“在我调查合作社的时候,每每问到当事人有没有困难,百分之九十九的回答,第一句就是资本缺乏”。资金为合作之本,缺乏资金,合作事业又岂能维持长久!

  三、农村合作运动的实际成效
  
  农村合作运动通过各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等的大肆渲染,的确呈出了一派热闹的景象。南京政府声称“农村合作运动有两大使命,一日繁荣农村,二日解放农民”。更有人认为合作运动能使“全国人民组织化,经济权利大众化,生产分配合理化,社会关系情感化,并能以和平的手段达革命的目的”。
  从总体上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对当时农村经济发展的确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信用合作社的开展为金融枯竭的农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部分缓解了农村金融危机,大量农贷资金通过合作社流入农村对高利贷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这种情况在抗日战争前期及中期尤为明显,战时农民来自合作社和合作金库(合作金库的贷款多通过合作社转放)的借款比例有了很大增加,几乎平均达30%,与战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据1933年的统计,来自合作社的借款为1.3%,来自地主、富农、商家的高利贷借款却占到71.4%的比例。这说明随着合作运动的开展,一部分农民不同程度地摆脱了高利贷者的压迫。信用合作社的开展对于遭灾祸的救济也有一定的作用,它能及时把赈款发放到灾民手中,并扶助其恢复农业生产,有利于灾区重建家园的工作。
  合作运动对近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许多合作社成立后在改良品种,改进耕作技术、推广农业知识方面做了不少实际工作。许多地方还根据当地经济作物的特点,成立了棉花、蚕业、烟草、茶叶、柑橘等生产运销合作社,这些合作社的生产活动大多有技术指导的帮助,并接受改良种子及新的耕作技术,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政府为了促进农业改良,还专设有“农业改良补助费”及保育家畜补助费,并有合作社放贷给农民,促进了改良作物的推广及物产品质的改进。尤其在抗战时期,在专门的垦殖贷款支持及广大农村合作社的推动下,尽管战争影响很大,但民国时期耕地面积仍有增加。据吴承明的考察,1946年耕地面积为14.107亿亩,而1933年为14.047亿亩。在国统区大后方,一直到抗战结束,粮食产量都略高于战前和战争初期的1937年。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统区农业生产力水平是有所提高的,对合作社提倡垦荒,推广农业改良及兴修农田水利等工作也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农村合作运动还有改造农村社会的功能。正如李景汉在《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合作问题》一文中所总结的:在教育方面,设立民众学校与社员训练班,提高社员的文化知识;在农业方面,合作掘井,合作制造肥料,合作修盖房屋,合作养猪和合作进行一些其他农事活动,以发挥集体合作的优势;在改善习俗方面,提倡戒烟,戒酒,力图改变农村中的赌博风气;在公益事业方面,进行协力修路,协力救灾,协力植树,代作农业调查等活动。广大农户通过参与合作社的活动,有利于克服农民狭隘自私的特性,培养合作精神,发展集体生产,消除中间盘剥,并谋求经济平等,从而使农户受到合作思想中平等、民主、自愿、互利等观念的熏陶和启迪,形成一种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推动中国农村近代化的历史进程。
  但是,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和效用并不像南京政府渲染的那样好。作为一种多目标的国家政策,它没有实现复兴农村的目的,也没有给人民带来太多真正的实惠。
  一是合作社及入社人员少,地区分布极不平衡,贫苦农民得利较少。抗战前全国合作社只有三万七千多个,即使合作运动的顶峰期1945年,也才有十七万二千多个,其中还包括许多有名无实,甚至业务早已停止的合作社。以合作运动较发达的江苏、浙江、河北等省为例,1934年,社员人数分别占各省人口总数的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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