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农村合作运动是国民政府试图把中国农业和农村推向近代化的一次尝试。由于推行合作的南京政府没有考虑外部的客观环境及内部成员的素质状况,一厢情愿地靠行政力量来建立合作组织,因此合作运动在当时没有达到所谓“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目的,其经验教训对我们今天的新农村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
南京国民政府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始于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人对其推崇备至。1928年始,南京国民政府大力推动并倡导农村合作运动;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又把它作为发展大后方农业的一种有效措施加以提倡和推行,后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垮台而失败。充分认识、总结这场运动的失误,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当今中国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合作运动的兴起
合作组织起源于19世纪中叶西欧的社会主义运动,20世纪初西学东渐的过程中,西方合作思想也开始被介绍到中国来。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们在领悟了西方合作制度的精髓后,初步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化方案。20世纪20年代,“国人从事组织合作社的,日益增多,前途已成蓬勃之象”。此时的合作社因缺少政府权威力量的保护,寿命都极其短暂,但推动了随后诸多合作社的组建。从某种意义上说,组织合作社是解决当时严重的民生问题的一种尝试,也是对在当时形势下如何实现民生主义的一种探讨。这种把合作主义与急待解决的民生主义融为一体的实践,对国民政府的农村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27年北伐战争结束后,南京政府在“救治农村”,“调剂农村金融”的口号下开始合作立法。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第四次执监会上通过了《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开始大范围的合作运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同年10月,国民党中央又规定合作运动为七项国策运动之一。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农村合作社暂行规定》,规定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国际合作纪念日。1933年9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规定了“合作社法十大原则”,据此立法院起草《合作法草案》,并于1934年2月17日由立法院公布。这是国民政府关于合作运动的最高法律性文件,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后,于1934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遵照此法,1935年9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又颁布了《合作法施行细则》,将合作事业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在合作立法的同时,国民政府还在合作人员的准备及宣传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在合作教育方面,除在各省分别设立合作人员训练班培养合作指导人员外,还在金陵、燕京、南开等大学开设合作课程,在中央政治学校设立合作学院,在中央党部设立中央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培养各级合作人员。同时还在各级合作行政指导机关兴办合作讲习会,指导合作社的工作。并陆续出版了关于合作事业的专刊,如《合作月刊》、《合作风》、《农村合作》、《合作青年》以及《合作行政》等以加强宣传。在中央政府的督促下,各省地方政府也相继把本省的合作事业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国民政府在大力推行农村合作事业伊始,便着手建立合作金融体系。首先,筹建了中国农民银行。1933年,豫、鄂、皖有鉴于三省战区内的人民久经兵灾,农村经济极端凋敝,急待拯救,于是拨款250万元创办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之后两年成效颇著。因其他各省农村也急需救济,于是增加资金,扩大组织,成立中国农民银行,于1935年制定了实施细则。中国农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供给农村资金,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产运销之改良进步。”中国农民银行不但积极办理农村放款,同时推进合作社贷款工作,经营仓库业务,以期达到活跃农村经济之目的。其次,成立农本局。农本局子1936年9月成立,其主要职责:“在以金融之力量,扶助农业生产;以统筹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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