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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崇与东佳书堂

时间:2009-7-24 13:44:20  来源:不详
祖陈旺(生卒不详),字天相,于唐玄宗开元十九年(731)年因官置产,古籍于九江郡蒲塘场太平乡常乐里永村(今九江市德安县车桥镇义门陈村),“子孙因此居住,恪承祖训屡世同居,自是家益昌,族益盛。”陈氏聚居的特点是“合族共处,室无异财,厨无异馔。长幼男女以属会食,日出从事,不畜仆夫隶焉,”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法制度为保障的同姓义居的大家庭。陈氏的聚居符合封建王朝以“孝道”治国,以伦理秩序为乡村治理手段的统治思想,因而多次受到封建政府的旌表。唐僖宗乾符年间(874—876)诏旌其门,南唐升元元年(937)诏立陈氏为“义门”,入后包括宋太宗、仁宗等封建君王对其亦多有旌赐,江州陈氏成为唐至北宋时期较有影响的聚居大家族。值得注意的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陈氏的聚居虽对于稳定地方秩序有一定的作用,但田畴不广、供给不足,“聚族益众,家道贫困”,地方政府在给予陈氏属于奖励性质的经常性免杂差科徭、盐曲线绢外,在荒歉之岁还要拨付一定的赋贷。沉重的经济负担让地方政府无力承担,于是在权臣文彦博、范师道等人的建议下,宋仁宗嘉祜七年(1062),北宋政府以人口过于集中、朝野太盛为由,将陈氏分析为291庄,依派拈阉分迁江南、两直、川、浙、广、闽等地的路、州、镇,义居323年的江州陈氏经分析遍布各地,一时有“天下陈氏出义门”之说。
  江州陈氏在第七世陈崇主家时已初具规模,有“曾元数百人”,成为当时人口较多的同姓聚居村落。陈崇出于对家族“将来昆云渐众,愚智不同,苟无敦睦之方,虑乖负荷之理”的忧虑,于唐大顺元年(890)主持制定了《陈氏家法》,家法对陈氏聚居的各项事务作了详细的规划,“设之以局务,垂之以规程,推功任能,惩恶劝善。公私出纳之式,男女婚嫁之仪;蚕事衣妆,货财饮食,须令均等,务求和同,令子子孙孙无间言而守义范也。”通过家法的规制和导向,使家族所有子孙世守义范,从而敦亲睦族,形成陈氏义居的宗法秩序和伦理环境,维护一个“务求和同”的乌托邦社会是陈崇制定家法的初衷。家法所列示的全部三十三条无一不是为实现这个宗旨服务的。除前文所引家法对设立东佳书堂的规定外,家法还对家族的童蒙教育定有详规:
  “立书屋一所于住宅之西,训教童蒙。每月正月,择吉日起馆,至冬月解散。童子年七岁,令入学,至十五岁出学。有能者令入东佳。逐年于书堂内次第抽二人归训,一人为先生,一人为副。其纸笔墨砚,并出宅库,管事收买应付。”
  陈氏的书屋与书堂渐次递进,形成了一个颇具特色的家族教育体系。但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即陈崇只是在家法中对陈氏家族的教育作出了规划而没有实施,东佳书堂只是陈崇在家法中的一种设想,直到陈崇之子陈衮时期书堂才由陈崇的规划和设想而变成现实?我们试着从唐代社会文化发展的角度来予以分析。
  
  三 绅士在地方事务中的作用与东佳书堂建置的必然性
  
  江州陈氏从始祖陈旺定居到陈崇制定《陈氏家法》不到200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陈氏已经发展成一个经济上颇具实力的大家族。从《陈氏家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唐大顺年间的陈氏家族已有多个庄田及道院、筮法、都蚕院等庞大的族产。而在陈崇之前,陈氏的谱牒上并没有其他重要人物的真实功名及实际官职任用情况的记载,江州陈氏的资产可能更多的是依靠族人对土地的长期经营获得的,陈崇之前的家族管理者的身份类似于唐宋时期的“富民”阶层。“富民”虽然“富”,但其本质依然是“民”,社会地位依然不高,他们只可能勤劳致富,而不能凭特权在短期内攫取大量社会财富。据研究,唐宋时期的“富民”延聘饱学之士、兴办私塾的现象较为普遍,培养子弟科举入仕、赢得乡村社会的地位与声誉、免除身家力役等都是“富民”兴办教育的出发点,“唐宋社会乡村教育文化热潮的兴起,实则与富民阶层的崛起有着很大的内在联系。也可以说,富民是推动唐宋社会文化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江州陈氏而言,这种情况在陈崇时期发生了改变,陈崇可能是陈氏自聚居以来首位获得重要官职的“富民”,“富民”的称谓可能不再合适了,以陈崇为代表的士绅阶层已经取代富民登上了江州陈氏的历史舞台。
  “乡绅”一词早在宋代即已出现,后来的研究者对乡绅、绅士和士绅等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无论是乡绅还是绅士、士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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