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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崇与东佳书堂

时间:2009-7-24 13:44:20  来源:不详
  事实上,东佳书堂的科举训练业取得了令人称异的成效,多有溢美之词的陈氏家族登科名录固不可全信,但徐锴《陈氏书堂记》的记载值得注意,“自龙记以降,崇子蜕,从子渤,族子乘登进士第。近有蔚文,尤出表焉。曰逊、曰范,皆随计矣,四方游学者自是宦成名立者盖有之。”“龙记”为唐昭宗年号,为889年,比陈崇制定《陈氏家法》的大顺元年还要早1年,这说明在陈崇制定家法前后,就有陈氏的子弟如陈崇之子蜕、从子渤等考中进士。“古昔盛时,虽二十五家之间巷亦有塾,闾内致仕之老,朝夕坐其中,民之出处者,必受教,教成俗善,而人人有士君子之行也,……后世虽休明之朝,亦惟郡县有学居之,远于城廓者,子弟无从而至焉。”陈氏当时选择的聚居之地由于避祸之需,远离江州郡治200余里,脚值甚是不便,加之唐代官学的种种限制,子弟的科举教育问题只能是依靠陈氏家族自身来解决,唯一的办法就是兴办家族学校。从《陈氏家法》制定前后即有子弟考中进士的情况来看,陈氏应该在家法制定前就有为科举服务的家塾。这个家塾还不是后来的东佳书堂,它或许就位于陈氏合族居住之地,也没有正式命名,只是当其发展到陈崇主家之时,由于家族经济发展、聚居人口和修业者日益增多及迎合科举考试需要、更好地提高科举成功率等诸方面的原因,陈崇才将这个没有正式命名的家塾搬迁至东佳庄,并在家法上称其为书堂。在此,陈崇只不过是顺应了家族和唐代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扮演了将陈氏的家族教育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角色而已,这也是我们认为东佳书堂的创建时间应为唐代的原因之一。
  
  五 江州陈氏的婚姻关系与东佳书堂创建的必要性
  
  陈崇制定家法时,陈氏已经存殁十一代,子孙众多,有曾玄数百人。要维持这样一个人数众多的聚居大家族繁衍生息,首先要解决的是家族成员的婚姻问题。“婚姻之际,人之大伦也”。古代生民虽然无法在科学上解释近亲通婚的不利之处,但已经注意到近亲婚姻的巨大危害,禁止同姓通婚几乎是所有聚居家族的共同行为。如从五代时期开始聚居的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在其规定中规定,“生殁葬娶,四者皆重。……婚姻一节,吾宗素严。”对违反同族不能通婚族规的家族成员,董氏将实施在封建宗法社会里最为严重的“黜族”惩罚。据研究,直到民国年间流坑董氏仍对以下三种婚姻情况实施“黜族”的制裁:1)与本村住祠堂中的外姓佃(奴)仆结婚;2)本村同姓男女通婚,尤其是不能与本姓的孝妇结婚;3)未履行请媒、送贴等正规手续而自行婚配者不予承认,且行“黜族”。清末浙江余姚兰风魏氏的宗规规定对族人同姓通婚者或娶同姓醮妇者,本房应从速禁阻。若倔强不遵,则应重办;对事前隐瞒事后发觉者,要予以斥革,不得人谱,对知情的房长也要一体重办。从封建宗法伦理的角度来看,同姓通婚最大的危害在于容易造成长幼辈份秩序的混乱,“同姓的男女,即便绝无血缘关系,要是结婚,也会被视为‘以兄妹为夫妇”’。在一个累世聚居、人口众多的家族中,房系庞杂,不同房系之间可能出现“爷孙同龄”、“姑侄同年”的现象,允许同姓通婚则极有可能出现所谓的“乱伦”情况,这是强调伦理秩序的宗法家族绝对不允许的。因此,对于聚居家族而言,与邻近异姓村落缔结良好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陈崇制定的《陈氏家法》对家族的通婚对象等内容没有较多涉及,但于陈崇之后陈氏所制定的《陈氏推广家法十五条》对此则有较严格的要求,“姻亲不可攀援。若娶妇有所攀援豪门之女,骄奢傲慢难以钳束。嫁女有所攀援豪家之子,纵横侈肆,难以交际,俱非所宜。但于门户相对,嫁娶得称。”封建家族之所以强调“子孙娶妇者,亦须择其相称,方族娶之”,其出发点在于妇道实在是维系家族发展的根本之一,“妇道乃家之所由盛衰,须详访择。……保我宗嗣,成我家业,咸托于妇,可不慎欤?”要得到其他邻近村村落在通婚及通婚对象上的支持,以维持家族的婚姻关系和促进家族稳定发展,江州陈氏认为应给予邻里一定的帮助,“宗族邻里贫富不同,富之济贫古道也。贫者窘迫称贷与我,当即与之,以济贫其急。勿责之以相偿之期,听其自来,即催之亦勿加逼迫,彼岂无敢,则不负我矣。……至于其有疾病也,扶之;有死丧也,济之;有横逆祸患,代之驱逐之;有冤抑莫伸,代为辨白之,此又宽大之仁,王者之教也,子孙不可不知。”在曾元有数百人之多、家族婚姻压力较大的情形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陈崇在主家时就兴建了东佳书堂,书堂除主要为本族子弟提供教育外,还“在子弟教育方面向邻村伸出援助之手,以示友好,这种意图富有积极意义。”从《陈氏家法》中规定东佳书堂负有“应宾客寄止修业者并延待与彼,一一出东佳庄供应周旋”的职责来看,书堂的确还负有帮扶邻里的作用,在东佳书堂求学的外来“寄止修业者”大多应该是陈氏家族的邻里姻亲。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不是所有的家族或村落都有举办为科举服务等高层次教育机构的实力,堂庑楼舍的建设、师资的薪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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