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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时代希腊社会风俗研究

时间:2009-7-24 13:44:30  来源:不详
朋举着火把,吹着笛子,弹着七弦琴去新郎家。当送亲队走动时,人们把一把把粮食和水果撒向新人,同时为他们唱起祝福歌。到新郎家门口,新郎的母亲举着火把迎候,她将粮食和水果撒到新人头上,以示祝愿。然后引领新娘到神坛前,最后再进新房,傧相则在门外再唱赞歌,并顿足拍手为节奏,没有这些仪式那就不是正式的婚姻。
  已婚的妇女终日被幽禁在自己的房间里,不经丈夫允许便不得擅自离家。如果出门上街要由女仆作伴,当丈夫的客人来访时,她退避并单独用餐。德摩斯梯尼记载有一个名叫阿波罗多洛斯的已婚男子声称:“我们有妓女为我们提供快乐,有妾满足我们日常的需要,而我们的妻子则能够为我们生育合法的子嗣,并且为我们忠实地料理家务。”这段话具体表现了在夫权支配下已婚妇女的低下地位,同时也反映了雅典家庭的功能是集中在经济和人口再生产方面。已婚妇女处在不平等地位还表现在离婚权利方面,雅典的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任意离弃妻子而不必陈述任何理由,虽然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要诉诸执政官并说明离婚的理由。
  雅典妇女在家庭中之所以处于屈于男性统治的地位,是因为她们在经济上无权拥有或控制任何财产。她们的一切经济事务都由男性监护人负责处理,在家庭具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她们完全被排除在家庭继承的财产之外。当雅典男性公民没有合法亲生子女或养子,只有一个女儿时,这个女儿就成为“女继承人”。她们结婚时将继承的财产带给丈夫,由丈夫来支配和控制,最后传给他们的儿子。妇女结婚时名义上拥有的财产——陪嫁品,但新娘无权真正拥有和支配它,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陪嫁品由丈夫支配,他可以使用本金,只需从陪嫁收入中提出18%左右养活妻子。丈夫死后,如果雅典妇女选择留在丈夫家中,她的嫁妆就由她的达到法定年龄的儿子管理和最终继承,因此雅典妇女永远都不能成为财产真正的主人。
  在古希腊婚姻家庭关系中,一般说来是夫权思想占主导地位,但是某些学者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当时流行的偏见,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肯定的看法。如大概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弟子德奥弗拉斯特(Theophrastus,公元前327~前288年)或其他的第一代或第二代的逍遥学派的学者所著《家政学》中就有过下列言论:男子对待妻子的原则就是不能不公正,如果遵循了这一原则,他自己也就不会受到不公正待遇。“这一条为公众习俗所倡导,正如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人所声称的那样,如果把妻子视为远离娘家的乞讨者,这是不公正的,丈夫如果有外遇就是他给妻子带来的不公正。”“对于夫妻之间的虚饰的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夫妻之间不应借助于容颜举止上的或肉体上的虚假做作,来相互亲近,依赖于这种虚饰的夫妻生活,无异于粉墨登场的演员的表演。”
  在古希腊婚姻家庭关系中,提倡子女要孝顺尊敬父母,现代学者韦斯特马克指出古希腊子女孝顺与宗教信仰有密切的关系,“父母祝福带来繁荣,父母诅咒招致毁灭”的观念非常流行。赫西俄德在《工作与时日》中指出:不报答年迈父母养育之恩的人,不尊敬年迈的父母,且常以恶语对待年迈父母的人,必将受到宙斯严厉的惩罚。苏格拉底对儿子循循善诱,向他诉述父母对子女养育之恩,强调不可忘恩负义,要恪守孝道,因为国家对那些不尊重父母的人可处以重罚,不许他担任领导职务,“认为这样的人不可能很虔诚地为国家献祭,也不会光荣而公道地尽其他职责”;苏格拉底还警告他的儿子,如果对父母不报恩,也会失去朋友的信任,因为他们会把你看成是忘恩负义的人。柏拉图说:“无论是神或头脑清醒的人,都不会让任何人谩待他的父母……父母的诅咒显然比其他所有人的诅咒都更能伤害他们的子女。我们试想,一位受到子女谩待的父亲或母亲,他们的祷告既然会被神灵听到,那么一位受到子女尊重的父母,以充满喜悦的心情,虔诚地恳求神灵赐福于子女,他的祈祷不也同样会被神灵听到吗?神灵不也会满足他的要求吗?……所以,一个人如果能够正确利用他的父亲、祖父和其他老年亲属,他就有了最好的偶像,他们最能为他赢得神的厚爱”。雅典在家庭法中,要求儿子必须赡养处境贫困之双亲,不履行这一义务,即可能被控虐待双亲。据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记载,雅典对当选的各种官吏在任职前进行资格审查时,其中一项内容即考察他是否恭敬父母。公元前4世纪演说家爱斯奇奈斯说在雅典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有道德缺陷的人在公民大会上发言,其中就包括殴打其父母的人,未给其父母提供食宿的人:讲究父母子女伦常规范并以此作为齐家治国之道,是古代社会的普遍共识。
  
  五、丧葬
  
  古代希腊人非常重视丧葬,认为死者如果暴露不葬,不但魂魄不能分散归于地下,而且触犯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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