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革命博物馆的《近代中国陈列》中,展示着一幅“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统计表”。赫然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笔者在设计这张统计表时,查阅了相关的档案资料,拜读了有关方面的研究文章,对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试就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的统计及其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作一论述,以求教于同行。
一、战争赔款的内涵及其中国政府偿付的赔款内容
近代中国偿付的战争赔款总值究竟有多少?说法有七、八种之多。其中,数值最高者为银19.53亿两,①最低者为10余亿两,②被史学界广泛采用者为近13亿两。③
这些数值差异颇大。究其原因,是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各异:1.“战争赔款”的内涵是什么?自鸦片战争开始,近代中国的对外赔款计有百余次,到底哪些属于战争赔款的范畴?2.确定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的尺度是什么?是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值,还是清政府实际支付的赔款值?中国政府为支付战争赔款而举借的外债是否计入?3.计值单位应该如何折算?近代中国的货币制度非常繁杂。仅条约中提到的计值单位就有关平银(亦称海关银)、库平银等虚银两,以及银元、卢布、卢比、英磅、马克、佛郎克、弗乐林、克勒尼等多种外国货币名称。不同的计值单位给计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何谓“战争赔款”呢?战争赔款是一个国际法概念。战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冲突和法律状态。据瑞士人步伦《公法会通》和奥地利法学家阿·菲德罗斯等著《国际法》中所言,一国对另一国宣战,或虽未宣战而侵入另一国领土,或封锁另一国的海港、海岸,就是战争状态的开始。战争状态通常是通过缔结和约而结束。一国由于战败原因,根据和约支付给战胜国军费损失及战胜国商民在战争期间受害损失的款项,称战争赔款。
值得指出的是,在近代历史上,资本主义列强发动的对华战争是侵略性的,为结束战争状态缔结的条约,是列强以威胁手段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掠夺性、强制性、奴役性的不平等条约。战争赔款,是规定于不平等条约之中的对中国人民的勒索。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看是无效的。然而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清政府事实上依约偿付了列强索要的赔款。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继续偿付了清政府积欠下来的剩余赔款额。参考国际法对战争赔款的界定,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的前提应是战争状态发生,中国战败;依据是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条约。非战争原因引起的赔款,以及条约规定之外列强对中国的劫掠不应包括在内。一些文章把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军在定海、厦门、宁波、镇海掠取的官银数,以及在厦门、舟山、宁波、镇海等地抢劫后变卖财产的值银数也计入战争赔款总值。这种作法显然不妥。试想,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联军焚掠圆明园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损失,怎么能简单地用钱来衡量呢?列强在侵华战争中掠取的财、物,只能做为中国方面的经济损失,另行论述。
探讨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问题,即由于清政府软弱、妥协等因素,一些涉及赔款的条约是在中国尚未失败的情况下签订的。这部分赔款是否应纳入战争赔款的范畴?如:
(1)1841年5月,英军炮打广州,清政府靖逆将军奕山派广州知府余保纯向英军求和,并与英国代表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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