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或抬高孔子皆于他无所增损,只是自己荒唐妄为”(汪东林:《梁漱溟问答录》(手迹),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4月版。)。因此,没有对历史的观念的把握(包括历史事实的把握和历史价值的把握),就谈不上对历史的实践把握。正如波兰史学家托波尔斯基所说:“因为有了价值评述,历史编纂学才对改造我们周围的世界作出了贡献”(托波尔斯基著,张家哲、尤天然、王寅译:《历史学方法沦》,华夏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640页)。
历史价值认知与历史价值评估
就已经刊出的有关论文、论著来看,学术界对于历史事实认识和历史价值认识的范围界定以及历史价值认识类型的划分,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价值认识主体与价值认识客体中的价值主体是同一主体的认识活动,才是价值认识活动(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56页》。另一种意见认为,凡以历史的价值问题为对象的,都属于历史价值认识(刘泽华、张国刚:《历史研究中的价值认识》,载《世界历史》1986年第12期)。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同时认为可从价值认识主体的地位及其与价值认识客体的关系出发,将历史价值认识区分为历史价值认知和历史价值评估两种类型。
当历史价值认识主体与作为对象的历史价值客体中的价值主体不是同一主体时,历史价值认识就表现为一种认知性的认识结构,可以称为历史价值认知。它是对历史的原生价值或衍生价值的认识,同时,历史价值认知也包括一些对历史的现实价值的认识,只要价值认识主体与对象中的价值主体不是同一主体,都属于历史价值认知类型。
当历史价值认识主体与作为对象的历史价值客体中的价值主体是同一主体时,历史价值认识就表现为一种评估性的价值认识,可以称为历史价值评估。它主要是对历史的现实价值的认识,即由历史运动的当事人和继承者直接评估历史与他们的价值关系。如秦人评论秦长城对他们的影响和意义,今人评论秦长城对我们今人的影响和意义等。
历史价值认识的类型划分,可以按各种不同的参照系来进行。按历史客体的作用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历史原生价值认识和历史延伸价值认识,按认识者的思维层次的深浅来划分,可以分为具体的价值认识和抽象的价值认识。按价值认识主体的地位及其与价值客体的关系,将历史价值认识区分为历史价值认知和历史价值评估两种类型,实际上也就是着眼于两者在认知结构上的差异和不同特点。
在历史价值认知中,由于价值认识主体与对象中的价值主体不是同一主体,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的需要、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认识主体的感情、愿望、态度对认识活动的影响和作用都比较小。认识主体越是能排除自身情感、愿望、态度等因素的干扰,认识的结果就越具有客观性。在认识结构上,它更接近于历史事实认识。在历史价值评估中,由于价值认识主体与对象中的价值主体是同一主体,认识的实质就是评估者对历史与其自身需要和利益关系的评估,是主体以自身需要、利益等为尺度去评估历史的价值,对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因此,认识主体的情感、愿望、态度对认识活动的干扰和影响就比较大,认识结果具有强烈的主体性和浓厚的感情色彩。在认识结构,与历史事实认识和历史价值认知不同。
对历史价值认识进行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估的划分,有助于我们澄清历史价值认识上的争论和分歧。历史价值认识中的各种争论和分歧,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认识主体的价值标准的不同而引起的,这主要产生在价值认知活动中。如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马克思主义史学把它看作是世界近代史上的重大革命事件,托利党保守派史学则称它为“大叛乱”。在中国史研究领域,有关屈原、岳飞、文天样、史可法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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