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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中国晚期的民事法律、审判与调解

时间:2009-7-24 13:46:17  来源:不详
种制度之间的“对话”和“互动”,难道“社会/第三领域/国家”的三元模式亦可用以说明当代美国社会[40]?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对“纠纷与审判的法社会学”作过深入研究,并为纠纷解决过程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他认为,纠纷解决过程的类型化可以考虑以两条相互独立的基轴来构成:“规范性-状况性”基轴反映纠纷解决的内容是否受实体规范制约,“决定性-合意性”基轴则表示纠纷的解决是根据第三者的判断还是根据当事者之间的合意;两组基轴的两极表面上看是用来区别两种本质上完全不同的类型,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区别是非常流动的,“将现实生活中的纠纷解决过程以合意还是决定、状况性还是规范性的类型来加以截然区分是不可能的,这些因素总是混合在一起,而且混合的程度随纠纷当事者、利害关系者以及社会一般成员的利益所在、他们相互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与其他纠纷解决过程的关联等状况的不同而多种多样”[41]。看来,与其将现实中的纠纷解决划分为层次分明的过程阶段和独立领域,倒不如将其视为在合意性与决定性、状况性与规范性之间混合与流动的综合过程。可以说,关于“第三领域”概念的有效性和适用性问题,还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系统、深入的探索,当然这种探索必须建立在将比较制度史的宏阔视野和中国社会史的微观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

 

以上对黄宗智专著的述评,质疑多于褒扬,这是因为受篇幅所限,对这本专著的贡献和价值无法在这里详细予以评介。毫无疑问,这是一本学术价值很高的著作,提出了不少发人深省的问题。作为一位出色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和法制史研究者,黄宗智对于自己研究所依据的“规范认识”一直抱着反思的态度。他注重发掘和使用更能反映现实社会生活的档案材料和乡土资料,将这些材料与学术界习用的理论框架加以对比,找出其间的窒碍矛盾之处,并以此为基点发展出一些新的理论和解释。这种方法论的深刻自觉性使他的研究工作产生了一批既具有坚实的实证基础、又有浓郁的思辩色彩的学术成果。我相信,这本关于清代法制史的新专著必将和他以前出版的两本乡村社会史专著[42]一样,在中国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并推动此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

 


参考文献:

[1]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 (美) Mark A. Allee ,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Imperial China, Stanford,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美) Philip C. C. Huang ,Civil Justice in China: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Stanford,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该书中译本名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Civil Law i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tanford,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4]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绪论,北京:中国的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 - 2 页。

[5] (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3页。

[6] (美)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中文版序,第1 页。

[7] 同上,第7 —8 页。

[8] 同上,第15 页,并参看第四章。

[9] 同上,第11 页。

[10] 同上,第16 页。

[11] 同上,第8 页。

[12]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13] 陈弘毅: 《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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