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版,第118 – 119页。
[14]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第130-132页。
[15]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02页。
[16]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第121 —128 页。
[17]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02 —103 页。
[18] 梁治平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四章至第九章对此有系统深入的分析,请参看。
[19] 梁治平认为用“调处”一词更为恰当,见所著《清代习惯法》,第16 页注〔35〕。
[20]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八章。
[21] (美)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1 —12 页。
[22] 同上,第174 —182 页。
[23] 沙莲香编:《中国民族性》(一)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 页。
[24] 参看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第153 - 157 页。
[25] (日)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39 - 40 页。
[26] 同上,第19 页。
[27] 同上,第13 - 16、20 - 21 页。滋贺在《清代司法中判决的性质———关于判决确定这一观念的不存在》一文中对此有详细论述,该文收入《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 年版) 中。寺田浩明基本上承袭了滋贺的观点,认为“对滋贺氏的研究所揭示的事实和据此而展开的见解,几乎不存在表示异议的余地”。他还循着滋贺的学术理路进一步开掘,探讨了“把告状和审案连接在一起的规范基础是什么”这一问题,并总结出了一个“冤抑”-伸冤”的话语结构(见所撰《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日)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 。这一论点具有重要意义。
[28] (美) 黄宗智: 《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2 —13、77 —78 页。
[29] 同上,第四章。
[30] 同上,第86 页。
[31] 寺田浩明认为,黄宗智“以滋贺为代表而加以批评的大部分有关清代民事审判性质的论点,其实不过是美国学术界旧来的俗说,与滋贺氏毫无关系”。见(日) 滋贺秀三等: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252 页注〔15〕。黄氏对滋贺观点的把握或许不够全面并有误解之处,但说“毫无关系”,恐怕亦失之偏颇。
[32] (日) 滋贺秀三等: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85、29 页。
[33] 同上,第253 页注〔17〕。
[34] 如黄宗智为《淡新档案》中经过庭审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找到律例上的依据,但这是出于他的推论。实际上,据艾力统计,《淡新档案》中222 件民事案件明确提到律例的只有4 件,见Mark A. Allee, ' Code,Culture, and Custom:Foundations of Civil Case Verdicts in Nineteenth-Century County Court ', in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eds.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
[3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第136-137 页注16〕。
[36] 参见(美)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五章;“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甘阳主编:《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The Third Realm of Qing Justice ', Modern China,Vol . 19, No . 3,1993.
[37] 参见Sybille Van Der Sprenkel,Legal Insti u ions n Manchu China,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62.
[38] (日)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7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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