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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世宗对蒙“绝贡”政策与嘉靖年间的农牧文化冲突(之一)

时间:2009-7-24 13:46:58  来源:不详
27《鞑靼传》。) 瓦剌部是“岁一入贡”。(注:《明史》卷328《瓦剌传》。) 两部“贡道皆由大同入居庸”。所贡物品除了马、驼等畜牧业产品外,还有貂鼠皮等狩猎产品和海青。兀良哈三部的贡期则为一年两贡,贡道“由喜峰口入”。(注:《明会典》卷107《礼部·朝贡三·北狄》,第579页。)
    综合分析《明会典》所记之朝贡体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认识:
    首先,蒙古族向明廷的朝贡是以政治上的臣服为前提,即各部要接受明廷的册封,这是在成祖永乐年间确定的。如永乐七年(1409),成祖封瓦剌部首领马哈木为顺宁王、太平为贤义王、把秃孛罗为安乐王,“给赐诰印”。(注:《明太宗实录》卷92,永乐七年五月乙未条。) 永乐十一年(1413)封鞑靼部首领阿鲁台为和宁王,赐给金印,并封赠其母、妻,“俱赐诰命冠服”。(注:《明太宗实录》卷141,永乐十一年七月戊寅条。) 其余兀良哈三部亦无不如此,只不过没有封王而已。需要注意的是“世称可汗”的元朝后裔没有向明廷臣服讨封,但仍与明廷保持朝贡的关系,如脱脱不花之向明廷的朝贡,天顺、成化以至弘治年间不断更立的小王子也是“频年入贡”。这里的“诰”、“诰命”实际是委任的证书,用以作为入京朝贡及领朝廷赏赐的凭据;“印”是朝廷颁发给蒙古族首领由其行使管理权的象征,凭此可以对部下发号施令;“冠服”则是由朝廷按品级颁给的规定制服。接受了这些,就是接受了明王朝的统治,诚如郑天挺先生所言:“所谓朝贡,就是臣属关系的表现,就是统治与被统治、保护与被保护关系的确定。”(注:郑天挺:《明代在东北黑龙江的地方行政组织——奴儿干都司》,《史学集刊》1982年第3期。)
 其次,明廷对迤北蒙古族的朝贡特别重视。朝贡使臣一入明境,其衣食住行几乎全由明廷包管了。“迤北小王子来贡,礼部差该司官一员前往大同,会同镇巡等官,将差来使臣逐一译审,分豁使臣若干,随来男妇若干,赴京若干,存留若干,使臣自进并带进某头目下马骡方物皮张数目,俱要辨别毛齿等第,编成字号,填写勘合,用印钤盖,给付各使臣收照,仍著落山西行都司备造黄册奏缴,青册先行送部,以凭给赏。其在彼茶饭并沿途供应及榆河驿汤饭,一听本官提督。”(注:《明会典》卷108《礼部·朝贡四·朝贡通例》。) 这里包括对使臣和随行人员的统计造册,一方面是保证其饮食起居,一方面是作为赏赐的依据;对所进和带进的物品要区分等第、造册盖印、发给勘合,这也是为了按物给赏。
    再次,明廷对于来朝贡的蒙古族有丰厚的赏赐、给赐、回赐物品。关于赏赐,如“永乐、宣德中,赐瓦剌顺宁王綵段十表里,妃五表里;头目一等者五表里,二等至四等者四表里。正统二年,赐鞑靼虏王綵段十五表里,虎斑绢十匹,妃八表里;头目一等八表里,二等六表里,三等五表里,四等四表里,外有加赐”。这反映出明廷对瓦剌顺宁王等和蒙古族名誉上的最高统治者“虏王”是有区别的对待,以后由于也先势力的强盛亦有变化,正统六年(1441)“赐迤北太师段绢与虏王同”。关于给赐,也分等第,“一等每人綵段八表里,二等六表里,三等三表里,四等二表里,内一等、二等紧要头目,加赐织金綵段一表里。”关于回赐,“永乐九年,回赐顺宁王,上等马者各綵段十表里;海青一连,四表里;白狐皮二十七个,四表里。宣德间,回赐顺宁王及使臣人等进马,中等者每匹綵段二表里,折钞绢二疋;下等者紵丝一疋,绢八疋,折钞绢一疋;下下者绢六疋,折钞绢一疋;驼每只三表里,折钞绢十疋”。(注:《明会典》卷111《礼部·给赐二·外夷上》。) 其他各种皮毛无不有回赐。
    复次,会同馆开市。明廷规定,到京朝贡的“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注:《明会典》卷108《礼部·朝贡四·朝贡通例》。) 这种会同馆开市的交易对于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来说是很具有吸引力的,他们在开市期间既可以出售自己所携带的马匹、皮毛等畜牧业产品,也可以将进贡所换得的物品出卖。如明英宗时期瓦剌朝贡使团到京后,“顺宁王脱欢使臣阿都赤以私马求市,许之”。(注:《明英宗实录》卷21,正统元年八月庚辰条。) 正统十年(1445)皮儿马黑麻使团到京,“以瓦剌使臣贡物过多,命马收其良者,青、银鼠皮各收一万,惟貂鼠皮全收之,余悉令其使臣自鬻”。(注:《明英宗实录》卷136,正统十年十二月丙辰条。) 明廷赏赐、回赐、酬值给他们的段绢布匹,也“听于街市与官员军民人等两平买卖”。(注:《明会典》卷111《礼部·给赐二·外夷上》。) 但是,不许交易违禁物品如兵器、铜铁等物,不许与民间私相交易。
    明代从成祖永乐以来所确立的与边疆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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