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这个概念,1935年首先出现于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上。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1]。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缺陷决定了改革的必要性,当今市场化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借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得失,对中国改革、完善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一)构建历程
1、建立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大正年间),至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2]。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则是在二战后。1950年10月,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文中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了这样的界定:“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体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3]。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由此逐步建立。
2、发展
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体制(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从而奠定了以全国民众为对象的综合性保障基础。1973年,由于实行厚生老龄年金的物价补贴以及扩大健康保险,推行老年公费医疗制等,该年被称为“福利元年”。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不同阶层为对象,分成三大部分:一是国家扶助(包括救济)——以贫困阶层为对象;二是社会福利——以低收入阶层为对象;三是社会保险——以一般阶层为对象[4]。可以说,到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形成。
3、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日本除了不断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规外,还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提高医疗保险与年金的给付率:加强雇佣保险制度;扩大劳工保险范围;制定各种社会福利法;实行儿童津贴制度与老人、公害等的公费医疗;制定防止污染与保护自然以及美化生活环境的政策等,从而使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二)基本现状
同其它国家一样,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利用了保险原理,并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作为主体。
1、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于1960年推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人人都必须投保,投保者患疾病时自付所需医疗费的20%至30%[5]。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其收入成正比。对低收入者采取特殊措施予以减少,医疗保险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类。健康保险是根据1922年的健康保险法建立的[5]。其对象是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投保人每月缴纳工资的4.2%,政府负担保险支出的16.4%,投保者享受补助金为最近3个月平均工资的60%,享受时间最多为18个月。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是从事农业和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受保人每户年平均缴纳7.8万日元,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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